当前位置:范文帮毕业论文内容页

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激励效应分析

2020-12-02 14:54:21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文章从“投入-产出-收益”的企业创新链视角,基于生产函数理论构建不同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模型,采用2014-2018年陕西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数据,检验了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异质性激励效应。实证结果显示:财税政策确实提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但激励效应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在投入端,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激励效应更加显著;在产出端与收益端,研发加计扣除的激励效应更为显著。进一步分析得出,盈利能力可能是影响政策效应的关键因素。研究建议构建以税收优惠为主的研发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不同财税政策的互补性功能,形成具有差异性、精准性的财税激励政策组合。

关键词:家族企业;人口结构;教育状况;创新激励

一、引言

内生增长理论认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经济已经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激发增长新动能,释放发展内在活力。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我国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并强调提升创新能力和效率。2019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以创新驱动和改革开放为两个轮子,全面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由此可见,科技创新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创新链上承担着研究开发、规模化生产和商业化的重要任务[1],但由于创新活动有高风险、高投入与高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研发获得的知识和技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使企业创新投入无法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水平,导致企业缺乏自主创新动力,研发有效供给不足,引发“市场失灵”,亟需政府通过政策工具予以调整。财税政策被认为是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扶持之手”被各国政府广泛应用。一方面财税政策增加了企业的收益,补偿了研发活动需要承担的高风险,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投资成本,并向市场发出未来市场需求的“信号”[2],肯定企业研发质量与发展前景,从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创新投入。政府不断加强对企业研发财税支持的深度与广度,各项财税政策也得到了企业广泛的应用与认可。2019年中国创新指数研究的数据显示,有大约一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为国家各项财税政策是积极有效的①。政府对企业研发的财税投入也逐年增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从2010年的4114.4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9518.2亿元,年均增长率10.27%。由于我国没有编制税式支出预算,无法准确衡量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支持规模,但来自工业企业的数据显示:2010-2015年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从261.74亿元增长到537.34亿元,年均增长率7.81%,享受所得税减免税额由346.31亿元增长到702.34亿元,年均增长率15.19%,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减免税额由178.19亿元增长到449.27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8.67%。可以看出,税收优惠较政府补贴的增长速度更快,并且从规模上超过了政府补贴。政府为激励市场主体的研发活动“让渡”了大量的财政收入[2],基于财政资金的公共性、稀缺性和使用效率[3],科学的评价财税政策的效果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政府补贴政策方面,大部分研究者认为政府补贴能够激励企业创新投入。LeeandCin(2010)、Klette等(2012)与Jourdan(2017)等以韩国、挪威以及法国等国家的企业数据为对象研究后发现,政府补贴补充了企业的现金流,降低研发成本,帮助企业跨越风险性研发障碍,鼓励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5-7];张爽等(2016)、陈玲和杨文辉(2016)、孙晓华等(2017)与姚东旻和朱泳奕(2017)等利用中国企业数据研究后同样肯定了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的积极效果[8-11];但还有一些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可能产生“挤出效应”,郑世林和刘和旺(2013)、Marino等(2016)、Guo等(2016)、Boeing(2016)等研究均指出企业在获得政府补贴后缩减了自身的研发投入[12-15]。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ParisiandSembenelli(2003)和Czarnitzki(2010)研究指出,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对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的企业研发投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6];吴松彬等(2019)提出研发加计扣除与所得税减免均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17]。但在对研发产出的影响方面还存在不同结论,李维安等(2016)提出虽然总体而言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绩效有积极的作用,但高新技术企业更多的将这项政策作为规避税收的“税盾”[18];冯泽等(2019)肯定了研发加计扣除的积极引导作用,但提出研发加计扣除对研发产出强度无显著影响[19]。还有学者对不同财税政策进行了比较,郑春美和李佩(2015)的研究肯定了政府补贴的积极作用,但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研发带来了消极的影响[20];柳光强(2016)提出政府补贴对部分新兴行业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但对生物技术、新能源行业的抑制作用显著,且税收的激励作用对各细分行业并不显著[21];寇明婷等(2019)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显著的激励的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产出,但政府补贴“挤出”了企业研发投入且对研发产出缺乏实质性影响[22];宁靓和李纪琛(2019)基于中小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得出政府补贴显著的激励了企业研发投入,但税收优惠对研发产出的激励作用更加显著[23]。由此可见,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关注单项政策工具对研发投入、产出或收益等某一维度的影响与效应且并未形成统一结论,因此仅面向企业某一类研发行为的评价无法全面的说明问题。也有研究者开始关注不同财税政策对研发投入与产出的评价对比,但缺乏从创新链全视角对财税政策效应差异的系统性评价,难以形成针对提升政策结构性和精准性的有效建议。基于此,文章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现有研究:第一,国内现有研究成果多基于上市公司数据,但上市公司在创新层次,对政策的理解和利用以及资源配置吸收能力等方面与非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实反映政策效应,文章以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对现有研究成果形成有效补充,加之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财税政策的重点扶持激励对象,承担了培育新市场动力的任务,在财税政策效应评价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二,文章将基于创新链视角全面评估不同财税政策所发挥的效应。创新链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创新需求为基础,由创新活动构成的链条。基于“科学-技术-生产”范式[24],创新链被分为基础知识研究阶段、知识应用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企业主要承担了后两个阶段的任务。因此文章将企业创新过程分为技术研发和技术转化两个阶段[19],分别从投入端、产出端与收益端对比讨论不同财税政策的作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让渡给企业的财政资金是否得到了有效配置。第三,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激励企业研发行为的作用机理并不相同,税收优惠又分为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两种实施方式[3]。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理性企业会结合财税政策的作用特点与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激励政策间有所侧重,文章选择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代表不同特点的财税政策,研究结论能够为政府研发财税激励整体体系调整提供重要的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1.财税政策与企业创新链。文章拟从创新链投入端入手,参考索罗(1956)的生产函数模型,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如式(1),分析不同类型财税政策对企业最优研发投入的影响。Yt=At×RDtα×nonRDtφ(1)其中RDt为高新技术企业第t期的研发投入,nonRDt为第t期的非研发投入;α和φ分别是研发与非研发投入的产出系数,为研究简便,文章预设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报酬不变,即α+φ=1,并忽略研发投入的折旧;变量At为技术系数,用以测量t时期企业的技术水平。表1展示的式(2)~(12)是以式(1)为基准模型推导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不同政策扶持下的资金约束方程、最优研发投入与政策效应,变量说明与推导过程见表1的注1与注2。由表1可以看出,如果将相对于基期的最优研发投入量的变动做为各项财税政策对创新链投入端的政策效应,即每增加1单位的政府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增加[αλSubt]/P1单位(如式(6));所得税减免的政策效应为企业新增研发投入[αλ(τ-τ*)max(It,0)]/P1单位(如式(9));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效应如式(12)所示。由于实施过程与作用机制的不同,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不同程度的激励企业研发活动。进一步考虑信息不对称情况,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也会在创新链不同维度发挥作用,带来差异性的激励效应[21]。政府补贴充实了企业现金流,增加了企业的收入与利润,对于研发费用与研发风险双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确实提高了研发的可持续性。但政府补贴往往在研发开始之初就已经确定,随着研发进程的不断深入,政府补贴占总研发投入的比重会越来越小,激励效应也在不断削减;加之补贴的非市场性(Non-marketing)使得政府更关注补助分配过程而非使用过程[22],可能诱使企业将原先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加入研发活动;从交易价格的角度来看,政府补贴并不是企业自己辛苦赚来的财富,企业在评价和反馈资金使用情况时并不完全基于市场效率,更有可能会诱发“贵买贱卖”问题(EasyComeEasyGo)[25]。与政府补贴不同,所得税减免对于企业来说是“自己的财富”,企业对这部分盈余的支配度较高,但由于政策目标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不一致,企业可能会将资源优先投入到私人收益较高或具有短期前景的项目中,而这些项目并不一定能够带来研发产出或研发收益的提高;研发加计扣除更多的作用于研发活动的中后期,可能对创新链产出端或收益端更有意义,但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企业在核算加计扣除费用时可能将其他活动的支出作为符合要求的支出以获得更多税收抵扣[26]。政府补贴与所得税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前期的支持作用更大,可能更多的作用于研发投入,研发加计扣除更多的激励了企业创新成果的产出与新产品收益,基于此提出如下两个假设:H1: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三者之间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H2: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在创新链不同维度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2.企业盈利能力与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由表1可知,与财政政策不同,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效应与企业盈利能力正相关。由式(9)可以看出,当企业盈利为0时,所得税减免无法发挥激励效应,但对于盈利能力高的企业来说,所得税减免提高了税后利润,增加了税收资本收益率,激励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研发;式(12)显示,若将本期利润以借贷的方式参与本期研发投入,高盈利能力意味着企业本期能够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进一步,由于盈利能力存在差异,企业研发活动在研发阶段与转化阶段的偏好也各不相同,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更倾向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研发活动,获得科技创新成果以获得超额利润,但对于盈利能力较弱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首要任务是扩大收益,开展自主研发活动的周期长风险大,引进技术或购买专利并加速将技术转化为产品,获得新产品收益是更有吸引力的选择。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面对为实现同一政策目标“一刀切”的财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有较大的动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同激励政策间做出取舍,因此文章提出第三个假设:假设H3: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不同盈利能力企业的创新链不同维度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

三、研究设计

1.变量选择与样本选择。(1)变量选择文章从创新链全视角衡量不同财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表2为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变量。创新链投入端选择研发投入与人力资本投入两个指标来综合衡量。研发投入(Lnrd)由科技活动支出总额表征,同时,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本投入是企业研发投入的关键环节,将研发从业人员数量(Staff)同时作为研发投入的重要指标引入研究;在创新链产出端,考虑到专利授权过程可能存在的时滞性,文章选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数(Patent)表征研发产出;在创新链收益端,选择新产品销售收入(Lnnewp)来衡量创新成果转化绩效。解释变量中,文章选择所得税减免金额(Taxc)表征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税率式优惠政策,研发加计扣除金额(Ad)表征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政策,用政府补贴金额(Lnsuba)表征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支持程度。由于各指标数量级较大,且存在部分样本企业某些指标为0的情况,为消除异方差等对回归结果的干扰,除申请专利数量为计数数据外,其余指标皆做加1后对数化处理。此外为保证回归结果更加准确,根据以往研究成果[21-23],选择是否国有(State)、是否盈利创新链视角下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激励效应分析(Dumrevenue)以及企业成立年限(Lnbirth)作为控制变量。(2)样本选择文章所采用的数据为陕西省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14-2018年的统计调查数据。该统计调查是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组织开展,以各省通过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截至报告期年底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为对象,调查内容涵盖文章所需的企业基本经济概况、人员情况、科技活动与项目情况等指标,并由各省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数据审核验收,实证数据的真实性得以保证。2014-2018年间,陕西省累计共10050家企业参与了该项统计调查,为保证数据质量并考虑到估计方法的需要,文章对数据做如下处理:一是由于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处于动态波动状态,我们剔除了样本中只有一年观测值的企业;二是删除了极少部分显示未通过火炬统计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审核的样本;三是对连续变量做1%水平上的缩尾处理,最终获得8312个样本构成2014-2018年的非平衡面板,所采用的软件为stata15.0。2.模型设定为检验文章所提三项假设,并根据表2所示理论分析,进一步构建模型,比较所得税减免(Taxc)、研发加计扣除(Ad)与财政补贴(Lnsuba)对企业创新链不同维度的影响,其中模型一反映不同财税政策对研发投入的影响,模型二反映不同财税政策对人力资本投入的影响,模型三反映不同财税政策对企业专利产出的影响,模型四反映不同财税政策对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所示:模型一:Lnrd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模型二:Staff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模型三:Patent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模型四:Lnnewp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其中下标i表示第i家高新技术企业,t表示第t期,α为关键解释变量的系数,可以解释为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某种财税优惠政策变动1%带来的企业研发不同维度的改变量;β为控制变量的系数,文章在控制如表2所示控制变量的同时控制行业、年份虚拟变量;u为随机扰动项。在模型选取方面,由于产出端替代变量专利申请数量为计数变量,因此选择固定效应面板负二项回归模型。此外针对模型一、模型三、模型四对不同模型设定形式进行检验,F检验的结果显示,所有模型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拒绝了原假设“ui=0”;豪森曼(hausman)检验的结果显示,所有模型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拒绝了原假设“非观测效应与每一个解释变量无关的原假设”,即认为文章所用面板数据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从实际情况来看,每个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以及发展方向等并不相同,可能存在不随时间改变的遗漏变量,因此文章选择最终固定效应模型并同时控制年份时间效应。四、实证检验1.描述性统计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表4对主要解释变量分别按照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是否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与是否获得政府补贴为标准分组后T检验。自2014-2018年间,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企业有5096家,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企业有1606家,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有2115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所得税减免政策具有更好的普惠性。由T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在投入端、产出端与收益端享受了财税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人力资本投入、专利申请数量与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均值都显著的高于未享受财税政策的企业,这粗略的说明了三种财税政策不同程度的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且从研发活动中获得优势。2.财税政策、创新链与企业创新。表5分别从创新链投入端、产出端与收益端展示了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由列(1)可以看出,在投入端,所得税减免与政府补贴政策均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有积极作用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其中所得税减免的促进作用最大,所得税减免每增加1%,企业研发投入增加0.051%,高于政府补贴的边际效应,研发加计扣除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研发加计扣除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在不同特征企业间存在差异,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分企业特征后深入讨论。列(2)显示了不同财税政策对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激励作用,其中所得税优惠的系数为0.012,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研发加计扣除与政府补贴的系数为0.010与0.003,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由此可以看出所得税优惠对人力资本投入的激励作用更大。列(3)显示产出端的政策激励效应,所得税减免、研发加计扣除与政府补贴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中研发加计扣除的系数为0.03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产出端促进作用最突出,是所得税减免弹性系数(系数为0.012)的约3倍,并明显高于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产出的边际效应(系数为0.024),说明在产出端,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可能是更有效的激励政策。列(4)显示,在收益端三种财税激励政策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企业研发成果转化所带来的收益。其中,研发加计扣除没增加1%,企业的新产品收益提升0.10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明显高于政府补贴(系数0.014)与所得税减免(系数0.024)带来边际效应。由此,在收益端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发挥的促进作用最大。对于创新链同一维度来说,由于不同财税政策的实施过程与作用机理不同,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激励效应存在显著差异,文章的假设H1得到证实。从创新链全过程来看,政府补贴、所得税优惠与研发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产出与收益带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投入端,无论是针对研发投入总额还是长期研发投入,所得税减免的激励作用都更大,而在研发产出端与收益端,研发加计扣除的激励作用明显高于其他两种政策,这也验证了研发加计扣除主要作用于研发活动中后期,对研发产出尤其是研发收益的激励作用更大。因此,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链不同维度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这验证了文章假设H2。3.盈利能力视角。由表1可知,理论上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引起不同财税政策激励效应差异的重要影响因素。税率式优惠政策与企业盈利能力直接联系,当企业应税利润等于或小于0时,这种激励方式无法发挥作用;而当期利润可以以借贷的方式投入研发,因此针对研发成本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同样受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加之不同盈利能力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发展方向存在差异,在政策执行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具有异质性的企业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在“一刀切”的财税政策中做出选择。因此,文章以净资产收益率(ROE)的中位数为标准,将样本分为盈利能力高组与盈利能力低组分别进行回归,以验证文章的假设H3,投入端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产出端与收益端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对于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与政府补贴政策都显著的促进了研发投入,研发加计扣除的激励作用不显著,对于高盈利能力组,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最大。与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相比,盈利能力较弱组所得税减免的系数为0.074,且1%的水平上显著,其边际效应是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系数为0.020)的三倍以上;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都显著的激励了盈利能力较弱组的研发投入,其中所得税减免对该组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最大;与全样本和盈利能力较强组的回归结果不同,研发加计扣除对盈利能力较弱企业的研发投入同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研发加计扣除每增加1%,该组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0.01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政府补贴也促进了盈利能力较弱组的研发投入(系数为0.021),但激励效应约为盈利能力较强组政府补贴政策效应(系数为0.060)的1/3。由以上回归结果容易看出,对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而言,政府补贴起到了更积极的作用。可能的原因是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一般都有比较充裕的现金流,政府补贴引导企业将研发资源投入以前没有尝试的新项目;研发加计扣除对该类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仍不显著,可能是因为这类企业研发之外的综合投入较大,这部分成本构成了研发过程的重要保障但可能不能列入研发加计扣除的项目中。对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来说,所得税减免的激励作用依然最大,且研发加计扣除的激励作用变得显著,可能的原因是,无论是政府补贴还是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盈余对这类企业带来了“雪中送炭”式的效果;盈利能力较弱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活动更具有刚性,所得税减免的普惠性帮助这类企业跨越研发投入阶段固定资产投入与长期成本等约束性障碍,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开展研发活动并保证了研发的可持续性;在研发加计扣除方面,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可能对一些快速提升盈利能力的“短平快”项目更感兴趣,这类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本大多可列入研发加计扣除项目,因此研发加计扣除项目的激励作用变得显著。在人力资本投入方面,对于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企业,各种财税政策都显著的激励了人力资本投入,两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边际效应持平且大于政府补贴的边际效应。但对于盈利能力较低组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了所得税减免显著的促进了企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外,研发加计扣除与政府补贴的激励作用均不显著。人力资本投入是企业研发活动中的一项长期投入,可能短期内无法带来明显收益,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倾向于从长期布局,通过科技创新获得超额利润,但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由于掌握的资源有限,可能更倾向于快速占领市场,扩大经济收益等中短期的盈利目标,长期的人力资本投入可能并不是这类企业的首要需求。在产出端,无论是盈利能力较强组还是盈利能力较弱组,各种财税政策都表现出积极的促进作用。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的积极效应基本与盈利能力较弱组持平,但盈利能力较强组的所得税减免与财政补贴更大的激励了研发产出。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主要作用于研发活动的中后期,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对研发产出的作用均更大,且在细分企业盈利能力类型后差异并不明显,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更多的作用于企业研发产出维度。如前所述,政府补贴与所得税减免均激励了不同盈利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但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体现出更高的资源消化、吸收与配置能力。而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可能在获得了更多的研发资源后无法充分吸收并合理配置,反而导致了系统内研发资源冗余,降低了技术产出的有效性。在收益端,分组后回归结果表现出较强的异质性,与全样本回归结果不同,盈利能力较强组仅有研发加计扣除表现出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补贴与所得税减免均不显著,但在盈利能力较弱组,无论是所得税减免还是研发加计扣除都显著的提高了企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且研发加计扣除的激励作用最大。这可能是因为盈利能力较差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然处于低层次的研发阶段,研发活动主要是为生产经营提供支持,研发资源更多的用来引进技术或购买专利,并迅速将技术转变为商品,帮助企业扩大经济收益;但对于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处于幼稚期的新商品对整体利润的贡献微乎其微,企业可能更关注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研发所获得的技术创新优势与超额利润。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盈利能力存在差异,使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路径各异,发展模式各不相同,在各个财税政策之间未形成良好互动并实现互补效应的前提下,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会根据自身利益以及不同的创新链阶段在财税政策之间做出不同的选择,使得不同财税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间的政策目标实现效果表现出异质性,由此验证了假设H3。4.稳定性检验。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没有研发投入,或未发生专利申请和未产生新产品收益,则被解释变量的值被压缩为0,此时应采用Tobit回归对文章结论做稳健型检验,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可以看出,文章主要研究结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结论

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文章所提出的三个研究假设均成立。由于政府补贴、所得税优惠与研发加计扣除的实施过程与作用机制不同,加之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不同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且政府补贴、所得税优惠与研发加计扣除在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创新链不同维度间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进一步,盈利能力也是导致不同财税政策激励效应异质性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第一,除研发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影响不显著外,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总体上对企业的创新链各维度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第二,从创新链全过程看,不同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存在显著差异,在投入端,相较其他财税政策而言,所得税减免发挥了更强的激励作用,这支持了所得税优惠主要作用于研发初期的观点。在产出端与收益端,研发加计扣除的激励效应最强,这也验证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主要作用于研发过程中后期的观点;第三,与财政补贴相比,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对盈利能力变量的敏感性较高。在投入端,税收优惠政策对盈利能力较弱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研发的激励作用更加显著,但对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长期的人力资本投入有更积极的作用;在产出端,对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更强的激励作用;在收益端,更好的刺激了盈利能力较弱的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新产品销售收益。基于以上结论,文章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财税政策深化改革工作。第一,转变政策制定观念,构建全过程引导模式。单独一种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是片面的,政府补贴与所得税减免更关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端的激励作用,忽略对产出或收益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补贴低效。研发加计扣除以研发产出为导向,在实施时对研发成果严格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高新技术企业“寻补贴”投资或“策略性”创新,但却无法“事前”扶持,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跨越研发起步阶段的约束性障碍。因此政策的制定者需要消除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有必要从企业“投入-产出-收益”创新链全过程视角审视不同财税政策的协同效应与整体效应。第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完善研发政策体系。从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所得税减免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在创新链不同维度发挥了更积极的作用。所得税减免的普惠性让更多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受益,激励其扩大研发投入规模,研发加计扣除激励企业研发产出与技术转化与政策扶持企业研发活动的最终期望一致。因此可以将税收优惠作为激励企业研发政策体系中的首要工具,政府补贴可以作为短期内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力补充。第三,提高财税协同效应,实施差异化政策组合。政府针对特定行业或某一政策目标“一刀切”的财税政策加剧了财税效果差异,甚至对某些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效果并不理想,这有可能会造成政策浪费。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要“继续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关键在于明确不同财税政策对创新链各维度影响的异质性,明确需要政策扶持的特定类型微观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实施差异化、结构性的财税政策,比如对盈利能力较低的或者暂时性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侧重政府补贴与所得税优惠在企业研发投入端的倾斜;加强产出端与收益端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倾斜;灵活利用各项政策组合,不仅要发挥“杠杆效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也要防止企业内部研发资源冗余,提高研发能力与技术转化能力。

作者:雎华蕾,王胜利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