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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责任保险国际情况分析

2022-02-14 11:10:01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放射源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使用放射源造成第三者受到辐射损害或环境污染,依法应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该险种在欧美国家有成熟的应用,本文旨在深入了解有关国家在放射源责任保险领域的实践经验,结合对我国核技术利用领域法规的分析,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高风险行业或企业试点推行放射源强制责任保险、推行个性化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适时推行放射源领域从业人员健康损害保险等建议,为我国后续开展放射源责任保险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核损害赔偿;放射源;辐射事故;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国核技术应用产值年均增长率超过20%,产值已超3000亿元。伴随产业发展,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时有发生。《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推动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在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于放射性测井和工业移动探伤领域建立责任保险”。研究放射源责任保险国际情况,不仅有助于指导我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从业者和公众在遭受辐射损害时得到及时的损害赔偿,减少政府参与辐射事故善后处理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而且对推动我国核技术应用产业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有重要作用。

国外放射源责任保险的现状

两大核损害赔偿公约体系尚未对放射源责任保险进行规定目前国际上存在两大核损害赔偿公约体系,分别是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牵头主导的《维也纳公约》体系和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主导的《巴黎公约》体系。该两大体系适用范围均未将放射源包括在内,对于放射源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更多是由各国国内法进行约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范围。

欧洲国家投保放射源责任保险意识较强

欧洲主要国家放射源责任保险规定较为明确、普及率较高、实践经验相对丰富,政府愿意使用保险手段转移行业风险、帮助监管职能转变。责任保险方式。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保险。法国放射源责任保险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保险两种。法国核安全监管机构ASN要求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私营医疗机构购买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工业放射源采取任意保险形式。西班牙1964年的《核能法》第25项以及1999年的皇家法令规定Ⅰ类放射性设施和放射性物质运输需要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对于Ⅱ、Ⅲ类放射性设施没有强制要求;2011年,西班牙公布了核损害和放射性物质损害责任法律,并接受2004年版《巴黎公约》的所有修改,《巴黎公约》生效后将强制要求所有Ⅱ、Ⅲ类放射源投保强制责任保险。斯洛伐克2000年颁布的第470号法案第17章中规定放射源持有者需购买相关保险的义务,并将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与放射源/射线装置许可证审批及有效期挂钩进行管理,2006年颁布的第126号法案和2007年颁布的第355号法案通过设置罚金的方式惩戒未按第470号法案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放射源持有者。捷克对放射源没有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医疗领域,通常私营医疗机构都会购买能够涵盖放射源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来转移职业风险;对于工业领域,捷克核共体根据客户需求承保了部分高风险工业用放射源的责任保险。德国在相关立法中并未要求放射源企业购买强制责任保险,但放射源企业通常会购买此类保障。德国未开发专用保单,通常是在企业购买的责任保险中扩展针对放射源责任保险的条款来完成投保。比利时在医疗、科学及工业用密封放射源的运输方面要求相关责任人购买责任保险。英国主要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放射源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责任保险机构。放射源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主要有专门的保险机构和联合保险集团两种方式。法国放射源责任保险业务由法国核共体统一经营。西班牙放射源责任保险由西班牙核共体统一经营,不进行境外分保。斯洛伐克核共体负责所有境内放射源/射线装置责任保险相关业务。瑞士等国的放射源责任保险在常规保险市场购买。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一般而言,放射源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给付赔偿限额,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赔付,不可能赔偿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全部金额。法国规定私营医疗机构放射源责任保险限额为每年累计责任1500万欧元及每次事故800万欧元,对于人身伤亡不设免赔额。西班牙现阶段所有保单限额不取决于源的类型,而是取决于投保人的要求,限额从6000欧元到6000000欧元不等,保单规定以总限额的5%或600欧元中的低者作为保单免赔额。斯洛伐克核共体负责所有境内放射源/射线装置责任保险相关业务,放射源责任保险没有规定限额的,通常建议购买不低于350000欧元的放射源/射线装置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但牙医可购买不低于50000欧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保险费率及定价依据。放射源相关保险责任大,对保险要求高,而被保险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因此,需要对每一承保客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这使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法国放射源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的放射源责任险保单,基于放射源性质、活度、用途、是否移动等多因素进行综合定价。西班牙放射源责任保险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开发保单,一是承保设施运行使用期间造成的放射性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此类保单根据不同类型放射性设施考虑了不同的定价因子,射线装置主要考虑电压和电流指标,核素源项主要考虑其用途及活度,直线加速器主要考虑其能量等级;二是承保产品及其使用阶段造成的放射性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相比前一种保障,其将承保范围扩展到了设施早期的生产、销售、安装及维修等阶段,基于各个阶段合同体量预估一个费率以约定临时保费,随后在每年一季度根据实际年营业额进行保费调整;三是承保由于放射性设施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工作失误或疏忽所造成的放射性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类似于职业责任保险,定价主要取决于保单购买的责任限额以及具体职业(如放射科医师、医生、医师、护士等)。西班牙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平均费率为保额的1‰~2‰。斯洛伐克放射源责任保险主要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遵章守纪情况以及使用中与潜在第三者接触程度三个因素进行定价,共分为54种具体定价方式,平均费率在保额的1‰~2‰。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可分为牙医和兽医使用X射线的场所,放射性诊断场所,探伤和电离辐射的其他技术使用,放射治疗加速器中子源,同位素使用场所,其他场所等;放射源/射线装置的遵章守纪情况可分为完全满足所有监管规定,历次监管检查结果非常好;二级法规未能全部满足,历次监管检查结果较好;无证持有、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未能满足一级法律规定等。我国放射源领域责任保险的现状我国针对放射源领域的责任保险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仅在个别条款进行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十二五”以来,放射源总数逐年增长,较大级别辐射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影响较大,许多企业难以承担高昂的污染事故赔偿金和治理费用,濒临破产,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时有发生的辐射事故要求建立稳定的损害赔偿保障机制

2011年以来,我国放射源总数逐年增长,平均每年增幅6%。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共有8万余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近1万家,在用放射源近15万枚[1]。放射源应用的行业分布十分广泛,涉及医疗、机械制造、探伤、水泥建材、冶金、科研教学等20多个领域。据统计,2011—2020年,我国共发生涉源辐射事故64起,其中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5起、一般事故58起,事故类型主要为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及放射源落井事故,其中重大事故为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造成1人受到超剂量照射并引发急性放射病,较大级别的事故多为Ⅲ类工业探伤源丢失事故和Ⅱ类放射源落井失控事故。截至2018年年底,南京事故造成的赔偿和治疗费用已高达200万元人民币。放射源领域损害赔偿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健全我国现有法律中可作放射源领域法律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规仅在个别条款进行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和鼓励性条款,可操作性较差。放射源责任保险政策制度建设仍需大力推进[2]。放射源领域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放射源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它对于保险利益、保险模式、承保范围、承保机构、责任期限、责任限额、保费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的厘定都是相对系统而烦琐的工程[3],部分问题还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与配合。对于放射源责任保险模式仍需探讨,其保险范围尚不清晰,放射源责任保险费率及定价依据仍需深入研究,核技术利用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愿意购买责任保险,放射源领域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和保险保障条件恶劣,容易发生问题。

我国开展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建议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提出“推动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在Ⅲ类以上放射源放射性测井和工业移动探伤领域建立责任保险”。为落实核安全“十三五”规划要求,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模式解决核技术应用领域的责任风险,亟需开展放射源辐射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工作,开发并提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放射源责任保险解决方案,建议如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府支持是责任保险顺利推行的前提条件从欧洲各国经验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府支持是责任保险顺利推行的前提条件。建议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等方式明确规定责任保险制度,以文件形式完善政策措施,在政策上对放射源责任保险进行支持,尽快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放射源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从财政和税务上进行扶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放射源责任保险;同时建立相关立法保障,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过程中考虑对放射源辐射事故责任保险进行要求,或者尽快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法,明确放射源责任保险要求;鼓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率先开展放射源辐射事故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工作,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高风险行业或企业试点推行放射源强制责任保险欧洲国家市场保险意识普遍较强,会主动购买保险。而我国核技术利用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企业经济效益一般,因此现阶段不具备全面推行强制保险的市场基础,但如果完全采用自愿保险方式,部分企业财力有限,缺乏社会责任感,可能不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建议结合欧洲经验和我国国情,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基于风险情况,在放射性测井和工业探伤领域试点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污染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必要时将企业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纳入放射源企业许可证的审查范围。推行个性化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放射源责任保险基于“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原则,具体厘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最大赔付金额。从放射源数量、性质、活度、用途、是否移动、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企业遵章守纪情况、历史损失情况、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等多因素进行综合定价,适时考虑差别费率。研究合适的保险限额,放射源责任保险的赔付不能取代污染损害赔偿,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限额之外,被保险人仍需要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统筹考虑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的自付额等。适时推行放射源领域从业人员健康损害保险目前核电厂雇员已通过放射性雇主责任保险等险种获得保障,但大量涉放射性的核技术利用领域的工作人员面临比核电厂雇员更恶劣的工作环境和保险保障,容易发生事故,需要在关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建议将放射源领域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和第三方风险管理统筹考虑,形成对涉核人员的无缝风险管理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2020年年报[R].北京:国家核安全局,2020.

[2]王宏伟.运用环境责任保险手段,建立放射源退役机制[J].核安全,2012,12(S1):151-154.

[3]]曲云欢,张月君,李小丁,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启示[J].环境保护,2019,47(19):28-30.

作者:李小丁 龚宇 郑洁莹 白刚 李哲 曲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