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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染环境犯罪与刑法分析

2022-02-11 11:30:01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秩序与金融秩序的逐步稳定,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界限正逐渐模糊,由此所引起的环境污染的问题在农村愈演愈烈。因此,对于在农村的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是有必要的。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原因进行剖析,探讨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并且在大的国际环境背景下充分汲取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治理污染生态环境类犯罪的相关刑法认定规制,扬长避短,将农村水土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的行为等纳入涉及到新的相关刑事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使得对于污染生态环境类犯罪的相关刑法认定规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完善,进而更好的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法益

1农村环境污染主要类型

1.1农村水污染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最新的水的质量监测和评价显示,去年的水的质量总体上来说分数是合格的。V型冠面积比去年下降了1.0。其中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指标包括工业总磷,化学需氧量和工业废物排放指数过高。在农村主要体现在化肥农药的广泛使用。比如脐橙的广泛种植的种植除了依靠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之外,农药与肥料的使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农村水稻的种植,为了防治病虫害也会使用农药进行驱虫。恰恰是这些日常的农业生产行为,导致了农村水体污染。

1.2农村空气污染

依照最新的数据得出,目前全国仍然约有一半以上的重点城市不能基本达到城市空气质量国家标准的总体要求,与此同时臭氧层等污染严重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我国农村,北方冬季秸秆大量用于燃烧,以方便取暖或者肥沃土地,但是由此带来的大量粉尘污染不容忽视,秸秆的过度燃烧,北方冬季雾霾与沙城暴频发诱因之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工业区逐渐向农村地区扩散,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的提升,但是农村的的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和整体质量的却在下降。比如工厂排放的有毒化学物质,如二氧化硫,经过工厂排放到大气中,在上升过程中遇冷凝结,易形成酸雨,损害村民健康和不利于农村植物生长,影响农村环境。

1.3农村固体废料垃圾污染

农民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不仅包括了可以降解的有机物质,还包括了一些难以靠生态自身能力净化的重金属污染物质。这些重金属污染物质一旦流入河流或者湖泊中会对水资源造成损害,如果长期堆积在土地上,对于土壤的结构也会造成影响。从生活方面来说,与城市化的住户结构不同的,农村居民的家庭住户结构呈现分散的状态,所以在农村难以实现对于垃圾的集中处理。加之我国的垃圾分类政策在逐步推行实验中,要想在农村实现精准的垃圾分类恐怕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从农业的种植和生产中来说,在种植的农作物的时候通常都需要使用一层地膜对其进行保温、保持其土壤肥沃度,从而促进各种农作物生长。但是由于当前我们所使用的耕地膜主要都是由多种聚乙烯和其他化合物组成,这种聚乙烯和其他化合物的降解很困难。若不能及时收集和清理,长期留在土壤中,会对其他土壤和水体造成破坏,使得土壤中所含的营养素大大减少,阻碍农作物的生长,同时也破坏了农村环境。

2污染环境罪发展历程及法益保护

截止至目前,我国对污染环境罪的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一次是在1997年,刑法取消了重大污染行为,同时以有害物质的概念代替了危险物质的概念,扩展了犯罪对象的范围,污染环境罪也是由此而来。第二次修改则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重大环境污染罪进行了修改将“重大环境污染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从某种方面上来说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并且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制的范畴,扩大了刑罚处罚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第三次修改是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将污染环境罪刑期上限提高。这三次的修改都是历史的必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行政手段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污染环境的行为的确可以起到教育作用,但是对于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如果用行政法律加以规制,明显不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所以污染环境罪的不断修改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在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观念:“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不同时期的环境伦理观有着不同的指引,环境刑法的规范性和法益也在相应的变化。我国的关于生态伦理观和生态保护的相关立法体系与同一时期是的西方国家相比开始的相对晚一些。“生态中心主义”从诞生之初立刻便被广泛应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学术研究成果中。根据各种资料推理论证可以得出,西方最早的关于环境的伦理观念是“人类生态中心主义”。此观点认为,人类才是生态的主宰,生态的环境的一切是为了满足人类日常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以实现人类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自然环境伦理和道德伦理的生态理念观点在学术界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其中主要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两个基本阵营的学术争论。学术争鸣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生态中心主义”大约在1970年被我国法学学者所知悉,自那以后学者们不断研究该观念,以理论实践支撑其内涵,并且将这个观念纳入进环境刑法的研究体系中。“生态中心主义”这一观念的产生是在人们大肆毁林,导致了一系列如沙尘暴、洪水等严重生态问题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是在同一视角,和谐相处。并且站在更高的角度进一步详细的指出了人要承认自然的客观存在,这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前提要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规律。其次,尊重自然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既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又要保证不破坏生态平衡,如果平衡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导致其失去平衡,那么我们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顺天应时进行种植,退耕还林、退湖还田修复生态环境则是顺应自然规律的体现。最后,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在各地方经常能看见的标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以自然生态为主,保证经济在平稳、有序、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稳步发展,以生态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好共同生活的摇篮,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3农村环境污染犯罪国外借鉴与以及完善

1980年,德国的一些立法者将国家的环境污染法纳入了德国的《环境污染刑法》中,至此之后德国所有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刑法都包含在《环境污染刑法》中。从而形成了《土地、动物、植物环境污染法》,这部环境刑法对保护自然和个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环境违法行为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处理,将环境违法行为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德国的环境法不能被视为完全独立的法律。在日本,除了制定的刑法外,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且将污染环境包括噪音、农药、固体除害剂等,都被纳入了限制这些重要法律制度的领域。参照德国与日本的关于环境污染的的法律规范,要使得农村污染环境犯罪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补救和保护,不仅仅需要扩大刑事立法的保护范围,还要制定专门的刑事立法对于农村污染环境罪进行专章专节规定清楚。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生活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在农村地区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以及污染环境罪在刑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应对措施:第一,在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追诉的条件中,可以考虑将空气污染指标作为一个刑事追溯的条件。鉴于农业生产时令性和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环境污染较为为严重的严重的季节主要在秋季和春季。以秋季而言,北方秸秆的大量焚烧,不仅仅会使得农村地区空气质量在短的时间内的恶化,更有胜者可能会影响周边村落甚至是城市地区。所以在秋季的时候要加大对于秸秆焚烧的监管力度。监管的不单单仅限于秸秆焚烧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其监督范围,对于秸秆焚烧的周边地区也可以加以监管。此外,还可以对过度焚烧秸秆的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或者责令其恢复生态等方法,以此来达到保护农村环境的目的。第二,对于水污染,可以适当扩大其入罪的标准。在现有的法律文件中,将水体污染的追责条件限制为“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水污染所保护的法益是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的公共秩序。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的一点是水循环作是生态循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遭受到破坏生态系统就会失去平衡,由此会影响到大气循环和地质循环。从法益保护的角度考虑,污染环境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人类利益,还要将生态法益考虑其中。刑法一般所要保护的是生命、身体、财产法益,生态法益相对而言比较抽象一些。尽管生态法益较为抽象,但是生态环境一旦遭受到破坏,其造成的损害是永久性且难以弥补。针对于生态法益这一特殊性,除了灵活用行政手段中的恢复性司法以外,在刑事法制中的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将平衡好生态法益和其他法益的关系。针对于水污染,还可以加强对农村排污的管理,充分发挥好,利用好农村集体组织特点,可以通过农民自查自纠的方式将情况及时上报,从而减少农村环境污染。第三,在刑法条文中应当明确固体废弃物污染的行为。这些年来,我国几乎忽略了对于固体废弃物的监督与管理。正是因为对于固体废弃物监管上存在的些漏洞加上固体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原始伤害和二次伤害以及其污染性大特点,所以刑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的污染行为,将其纳入刑法的范畴。在农村大多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较为薄弱,使得固体废弃物随意堆积,造成了农村的环境污染。除了用刑事法制予对随意堆砌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为加以规定,还可以加强农村地区的生态保护的宣传。第四,加强对农村地区以及贫困地区开展生态环境综合保护的政策红线、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底线、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上线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清单等多个方面的相关宏观政策监督管控,健全对于一些规划性项目环评、项目性环评的引导和制约机制,全面深化区域性空间的生态环境评估,对于符合其他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则加快审批。推进一个乡镇以上农村绿色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统筹谋划推动农村退耕还林施肥除草、湿地资源保护与生态恢复、水资源生态环境治理等一系列绿色生态工程。

4结语

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的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部分乡镇地区已经在其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和进步,但是由于农村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正在不断加剧,需要通过刑事立法手段来将其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强有力的基础和后盾。因此,还是需要将当前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卫生保护活动工作和刑事法制活动进行有机融合,让其他司法部门和人员能够"有法可依",使得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能够得到自己应有的惩罚,进而让所有人意识到国家对于保护环境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2.

[2]赵秉志.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演进及其思考[J].江海学刊,2017,(01):122-132+238.

[3]赵红艳.环境犯罪定罪分析与思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2.

作者:曾文文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