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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科模块化教改方案

2021-08-16 22:05:02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国际法授课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涉外型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并且当前国际法学科中的实践课程设置也存在很多问题。系统教学体系的建立是培养实践能力的前提,法学人才培养模块化课程体系在国际法教学中的推广与创新是培养涉外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模块化;一带一路

1“一带一路”应用型人才需求背景下国际法学科须改变传统授课方式

1.1“一带一路”倡议对涉外应用型法治人才的需求

2013年,总书记先后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建设,极大地繁荣了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以及金融往来。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这些国家的语言、文化、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以及国内法律法规都不尽相同,并且“一带一路”也与以往完备成熟的国际合作不同,其正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备的合作机制,与沿线国家的经济交流合作需要国际法的保驾护航。当前,我国迫切需要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并且善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这对我国当前的国际法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国家对于涉外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1]。201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2017年1月,《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中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做出顶层设计,凸显了中央对于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高度重视,明确提出我国的涉外律师要为“一带一路”的建设服务、为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服务、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3]。此后,教育部明确“德法兼修”原则,将法治人才列入“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并会同其他部委部署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1.3国际法学科传统理论授课方式无法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

过去几十年,我国国际法的教学一直采用的是传统的教学模式,即以教材为主,侧重对于教材知识的灌输,但是教材的主要内容是有关于这一学科的学术理论成果,与具体的实践存在一定的距离。自2016年以后,国际法学科采取通用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但该教材在编写过程中也出现了条约信息未更新、体系结构稍显混乱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4]。由此可见,国际法学科教材不仅抽象,而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际法学科与其他学科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即国际法是在不断更新的,国家间的往来与合作会直接导致国际规则、国际条约的变化以及新的国际组织的建立,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国际法的时候必须与时俱进,紧紧把握时代脉络。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仅仅针对课本抽象理论进行教学是远远不够的,抽象的国际法理论和法律法规无法回应当今国际社会快速变化的现实。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与其他国家之间经贸往来的增加,采用我国传统模式培养出来的国际法人才的弊端日渐显露,他们大都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但是实践能力普遍较弱,处理国际纠纷的能力明显不足[4],这也是我国在处理国际纠纷时更加注重采取外交策略而并非是运用国际规则处理问题的原因之一。“重理论,轻实践”正是我国当前国际法教育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国际法教学应当将侧重点放在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对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ICSID等应用型内容进行更多的引导和训练。改善国际法的教学模式、提升国际法的教学效果,是法学教育必须长期认真对待的一门课题。

2国际法学科实践授课方式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2.1国际法学科实践授课方式的若干探索

近些年,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法学界,都对国际法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不少高校法学院开始加强对学生在国际法方面实践技能的培养,更加注重对于实践性内容的引导和训练,国际法人才培养模式由“单一理论型”转向“理论与应用并重型”。当前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技能训练课程主要有国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庭辩论等,其中模拟法庭是当前国际法实践性教学课堂最常采用的方式,除此之外,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部分。

2.2国际法学科实践授课方式存在的问题

2.2.1国际模拟法庭适配度低长期以来,模拟法庭一直是学校实践环节的重点,在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教学中,大部分学校仍然采取模拟法庭的模式。国内也有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入手分析了开展国际模拟法庭教学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可行性,笔者在此不一一论述。笔者认为,国际模拟法庭与国际法教学的适配度较低。首先,国际法是一门重视实践技能的学科,但是模拟法庭的课堂情况往往是一部分活跃的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其他学生只能担任观众的角色,往往得不到实践机会。其次,国际法学科系统庞杂,内容众多,对于一个刚接触国际法的普通学生来说,在基础知识没有牢固掌握的情况下就花费大量的时间准备模拟法法庭,得不偿失。最后,必须承认的是,很多学校并没有达到开展国际模拟法庭教学的条件。一方面需要考虑学生的基础,组织国际模拟法庭的难度较大,并且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基础知识、语言能力、文献查找以及阅读能力作为铺垫,因此,模拟法庭对于没有相应基础的学生来说反而是一个负担;另一方面是师资的问题,很多国际法授课教师,其实并没有参与国际诉讼纠纷的经历,也没有相应的外语水平,没有足够的能力带领学生完成国际模拟法庭课程。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模拟法庭与目前国内总体的国际法教学适配度较低,适用于在头部院校开展,但并不适用于大部分普通院校及学生。2.2.2训练学生参加“吉塞普”等比赛不利于普通学生系统掌握国际法学科知识当前国际法领域的辩论比赛众多,例如“吉赛普”国际模拟法庭辩论比赛、WTO模拟法庭辩论赛、“贸仲杯”和VisMoot国际商事仲裁庭辩论赛等。其中“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简称Jes-sup)更被誉为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这类比赛的难度可想而知,比赛对参赛者的法律知识和英语表达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大量的文献搜集、阅读、整理工作之外,最重要的是要求参赛学生具有流利的法律英语的语言能力以及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类型的比赛需要学生投入大量的精力,很多参赛学生至少提前半年就要开始为比赛做准备,而大部分学生其实并不适合参与这种比赛,此类高难度竞争性赛事适合语言以及专业知识能力都较强的学生,而这类学生在各个学校中都属于少部分。对于在本科三年级才开始进行国际法学习的大部分学生来说,他们在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国际法的基础理论的学习以及掌握,课堂上的系统性学习基础知识对于学生的帮助更大,而不应该执着于让学生参加所谓的“高大上”的比赛。

3国际法学科模块化教改设计促进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

模块化教学主要是指部分或者完全基于模块课程的一种个别化教学模式,是基于学科知识的模块化分解或组合的教学[6]。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更多需要的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经贸、金融和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法学培养模块化课程体系的构建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有效途径。法学模块化教学以专业能力培养为目标,通过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构成教学模块,在准确把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群体的专业能力需求以及主流发展趋势,在本科教学规范的框架下厘清专业能力的构成,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模式。

3.1根据“一带一路”人才需求设计国际法学科的模块化教学课程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学教育观念的国际化,在对国际法专业课程进行体系化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国际化的理念进行改革,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回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考虑国家的战略要求以及市场就业需求,为国家培养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国际法人才,将“一带一路”的建设需求融入课程当中,更好地为沿线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进行服务。在模块化教学的内容上,应当侧重于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商事仲裁以及ICSID等应用型内容的学习,增强学生对于实践技能的掌握,促使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满足市场对于国际人才的需求,迅速投入工作中。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需要精通多种语言的国际法人才,在进行模块化课程设计时可以开设有关东盟国家法律、中亚经贸法以及欧盟法的课程,并开展沿线国家小语种教学,促进“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多样化和差异化培养,为“一带一路”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2国际法学科模块化教学方案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学科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但是构建模块化教学应该侧重于实践机会较多、面向“一带一路”需求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商事仲裁等课程。具体设计时应该包括概述模块、专题模块和实务模块三大模块。概述模块主要介绍各自课程的体系概念以及其他模块涉及的抽象概念原则,阐释规则的渊源和发展进程,为学生进入专题讨论做铺垫。具体而言,国际私法部分应该包括冲突规范、准据法、识别、反致与转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内容。国际投资法概述模块部分包括外商投资法体系、立法模式,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法演进进程等内容。国际商法概述模块部分可简略,增加学生主动学习内容,强化习题训练,注重案例分析。专题模块要将课程的主干章节凝练成若干主题,例如国际私法可以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法可以分为国际合同制度、海商法专题、信用证等;国际投资法可以包括外商投资法市场准入、国内法管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内容。项目实训则以实务案例为主,因为此时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知识,可以针对某一概述模块的内容,掌握其原理,学会分析该部分的案例以及相关的实践技能。以上三部分模块的教学内容是相互交融、有机统一的。“概述模块”的教学内容帮助学生夯实基础,是对学生国际法律知识的传授。“专业模块”是对学生理解、分析、评价与适用国际法律知识能力的培养。而“实务模块”的教学内容不仅有助于深化学生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三个模块相互融合,实现了对于学生知识和能力的综合培养。

3.3国际法学科模块化教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3.3.1双语教学问题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增加对于英语的运用,因为绝大多数的国际规则、条约、惯例以及国际法庭判决采取的都是英文形式,使用英语来学习相关知识,在英语语境下解释条文和规则的内涵,有助于学生对于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当然,这也要求任课老师须掌握法律英语,且具备运用英语进行授课的能力。在国际法的教学中,运用英语来讲授关键内容和重要部分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不能将重点放在对于英语的使用上,否则就会将国际法课堂变成法律英语的翻译课程。课堂的重点应当始终放在对于国际法规则与内容的学习上,学生法律英语和商务英语能力的提升应当在专业英语课程中进行。3.3.2“一带一路”小语种法律人才的培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使用的语言多达十几种,各地高校的法学院可以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地域优势开展相对应的小语种课程,而不必全部都开展法律英语课程。目前国内头部院校已经在做这样的尝试,例如武汉大学“德语+法学”的培养模式、中国人民的大学“法学+小语种”的培养模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西班牙语”课程。笔者认为,我国西南地区高校依据地域优势可以开展东盟国家小语种的教学,而东北地区的高校可以采取“俄语+法学”的培养模式。同时,各大高校也需要大力引进相关语种的语言教师,以及熟悉专业语言区法律法规的专业教师。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2011-12-23).

[2]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28).

[3]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EB/OL].(2017-01-09).

[4]任虎.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重构[J].教育教学论坛,2021(4):153-156.

[5]李英,于迪.论我国国际法实践教学环节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14(30):87-88.

[6]李峻,陈鹤鸣,方萍.模块化人才培养:理论内涵、模式构建与风险防控[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3):135-137.

作者:余莹 张子怡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