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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服装购销合同书

2024-03-26 11:59:13合同范本访问手机版

公司服装购销合同书 篇1

供方:需方:

1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合同条款:

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玖拾叁万陆仟元。

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见销售票。

3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①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

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

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一的余款。

②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

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的罚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①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

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一罚金。

②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

之一的罚金。

③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

额千分之一罚金。

④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

⑤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

请鉴证机关备案。

(5)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

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七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千分之五的罚金。

(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经

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

4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两者选一)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单位(盖章):__需方单位(盖章):

公司服装购销合同书 篇2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服装购销合同范文节选!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 (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服装购销合同范文节选!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服装购销合同书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服装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品名称、价格及数量

经双方商妥服装购销含税总价款为:x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数量、单价、总值。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货款的30%,即x元作为服装购销定金,剩余货款甲方须在货品验收合格后7日内划入乙方对公帐户上,确认货款到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 发票。

二、付款方式

三、交货时间及地点

①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60天,乙方须保质保量且按时交付货品;甲方应在收到货物10天内验货完毕。

②地点:乙方负责把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交货条件

1、如在交货过程中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服装购销所需资料的,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生产期限顺延。

3、由于甲方原因或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交货日期,造成乙方工期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逾期交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可以拒收,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5、逾期收货:如因甲方原因暂缓收货,乙方将收取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仓储费用。若甲方暂缓取货超过10天的,应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且须经乙方同意。否则,逾期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甲方责任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服装购销授权所需的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等的相关法律文件。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服装购销所需要的材料及信息等。包括图纸、技术要求、数量、交货时间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甲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版和标准进行货品验收。若服装品质达不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赔偿损失。

5、甲方不得把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任何未经乙方同意的其他生产商。

6、及时验货,应在收到货物10天内验货完毕。

7、按时支付服装购销费用。

六、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甲方确定的样式、数量、质量等标准提供货品。

2、乙方不得将服装购销活动再次转包、分包其它生产商或以其他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否则一经发现,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处以合同金额5%的罚款,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付货品。

4、对生产的`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若甲方同意利用,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价款;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退、保换;货品数量少交的,甲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乙方应赔付甲方不能交货的总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因甲方原因导致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货品验收合格及交付货品后15日内,甲方如未按约定对所交付的服装购销货品进行验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中途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损失外,仍需按合同总价款20%的款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

②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 乱、罢工、行业纠纷等。

2、因甲方或乙方的设备、材料及货品质量引起的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3、货品服装购销过程中,由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乙方设备故障,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予以解决,但由此形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亦然。

4、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生产的,则此类延误将被视为不可抗力,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于7个自然日内将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经双方确认后,作为以后检查和确认的依据,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双方应通过协商,尽快解决;但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时,则合同执行期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排除后尽快通知对方,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7、因政府行为影响或阻碍服装购销货品生产,甲乙双方可协议工期顺延。

8、在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合同执行超过7个自然日的情况下,双方应达成继续执行合同的协议或双方另行协商延长本合同履行或另订合同。

九、保密

乙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从对方获知的技术和商业信息(统称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无论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任何时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当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租、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或共享,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争议解决

1、双方因为合同解释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先进行友好协商。若7个自然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十一、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2、甲乙双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申请协商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申请应明确该终止是出于己方的便利,并明确终止的程度以及希望终止的日期。协商未果前双方均不得停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还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违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十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签署权限的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十四、附议

未尽事宜,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合同的所有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地: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