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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素对刑法论的影响

2021-06-29 20:38:27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与完善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关系,这是限制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并且法律法规一直处于优化状态下,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充分保障。不过在个别领域中没有深入研究,所以依然存在法律缺陷,导致犯罪问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被害人问题研究的匮乏,造成刑法学基础理论不够完善。因此需要改变研究中心,从犯罪学领域转移到刑法学被害人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本文会对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展开详细探讨,重点分析被害人的概念,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贡献力量。

关键词:刑法学视野;被害人;地位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对社会发展也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而犯罪过程中的被害人,往往会因此受到严重伤害。不过由于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比较少,所以导致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无法为被害人提供充分保障,如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联等,都是需要重点研究的方向。如果能够基于刑法学视野,对被害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必然会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与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发展,也能起到更多促进作用,所以刑法学体系中被害人问题研究至关重要,最终的成果也会对国家刑法运作有着深远意义。

一、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定义

(一)侵害行为范围

对于社会中广泛出现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同时也会为被害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不过目前对于被害人问题并没有统一标准,被害人的定义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以往的真实案例中,可以看到刑事被害人大多会分为广义、狭义两种,在广义的角度上来讲,就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狭义是指犯罪过程中所侵害的自然人。在对刑法学被害人问题展开研究时,应该注重围绕刑法学视野、犯罪学两个重要方面,从而准确对被害人的定义进行区分[1]。首先要从侵害行为的范围进行定义,也就是直接或间接对被害人进行侵害,一般来说间接伤害依然会给被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并且有些伤害存在持续性特点。尽管我国刑法学,对直接侵害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间接侵害不够完善,缺乏有力的判罚规定。

(二)侵害客体范围

在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中,过于关注扩大被害人范围,其实对刑事责任判罚并没有太多的作用,所以也缺乏一定可行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反抗,每个犯罪行为都会危害到公共利益与国家权力,如果具有抽象性的国家权力,也可以被定义为被害人,自然不利于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在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定义,可以从侵害客体范围进行判断,主要包括身体、物质以及精神损害等。其中精神损害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除了身体与物质上以外最关键的层面,可以作为最终处罚的重要依据,很多时候精神方面的伤害为严重,同时难以通过经济补偿解决,所以精神层面带来的损害,必须作为刑罚判断的重点考虑对象。目前来看刑法学相比犯罪学事业中被害人问题更为狭窄,没有包括犯罪行为带来的间接影响,如物质与精神损害等,只有直接侵害下承受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2]。

(三)侵害对象范围

准确来说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是无法包括国家等单位,例如抽象性的国家权力与社会利益,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学中所包含的具体化被害人,只有自然人与单位才能达到此项标准。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比较常见,所以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刑法学中被害人为单位就比较少,并且很多犯罪行为存在抽象性,并不像对自然人侵害那样明显,因此此类犯罪行为大多会造成影响社会利益的情况,从刑法学的角度进行判断,案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关系。从实际分析来看被害人主要是在犯罪行为中,成为最终承受者,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经济或精神受到侵害,都会被定义在被害人中。由于被害人定义不同,所以在刑法学视野中产生的作用不同,必须扩大刑法学事业中被害人的含义,避免笼统的对被害人进行定义,这样也会不断完善刑法学理论,对被告人做出更为准确的刑事处罚。

二、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地位

(一)形式方面

犯罪概念在我国刑法学属于基础内容,并且与刑法理论存在必要的联系,所以想要基于刑法学视野,对被害人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必须先了解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不过我国在该方面主要将犯罪形式与实质结合,再进行详细的讨论,所以要从不同的形式上对被害人问题展开分析。我国在《刑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侵犯到个人或国有财产、权利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侵犯个人或单位权利,也都会被列为犯罪行为的范畴,个人与单位也就成为整个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所以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共同产生,尽管对被害人的定义并没有统一标准,但我国刑法已经有所明确。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暗示可以看到,由于犯罪过程中必定会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所以自然而然产生了被害人,如果基于这个角度展开分析,就可以清晰了解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地位[3]。

(二)实质方面

简单来说犯罪行为概念就是对社会做出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而被害人因为属于社会中的一份子,在其受到侵害时自然也代表我国社会利益受到侵害,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联系,这一点在我国刑法中就有所体现。不过很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犯罪行为主要对社会秩序造成侵害,并没有展现出被害人的权利。当然这种说法并不全面,同时也缺少一定逻辑性,通过深入研究就能够发现,犯罪行为的定义无法分为两种,包括侵害个人利益、侵害国家权利,所以只要出现犯罪行为,必然会产生被害人,因此在实质性方面来讲,任何角度被害人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犯罪过程中的被害人承诺

在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仍然不足,并且大多数情况下体现在概念上,对于明确的构成条件与分类研究较少,所以引发关于被害人承诺问题的争论。不少学者表达犯罪构成能够指导一切行为,基于这个条件正当防卫也会因此包含在内,但实际上正当防卫并不在犯罪构成范围,而是存在并列的关系。目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中存在较多的矛盾现象,准确来说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正当防卫,在形式或实质上并不会成为犯罪,因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我国针对此类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此来给予犯罪构成解决此类非罪问题,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经日渐完善,能够针对正当防卫的情况作出有效说明,不过还需要把犯罪阻却事由等内容,充分融入到犯罪构成中[4]。

四、被害人因素对刑法论的影响

(一)被害人因素与刑罚功能体现

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刑法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包括刑罚目的设置、功能体现等,都有密切相关的联系。在刑罚目的设置上,主要保证其中的合理性与适用性,能够达到相应的效果,所以我国在设置和确立刑罚目的时,应该进行更为全面的考虑,作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直接受害者,必须成为主要的考虑对象。刑法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对于被害人能够起到一定安抚效果,帮助被害人从精神伤害中脱离,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对犯罪者进行制裁。在犯罪者受到刑罚的情况下,被害人才会解除精神痛苦,所以刑法必须要有实质性。以往存在被害人非法报复的问题,就是由于刑罚力度不足,被害人对于刑罚不满,或认为刑罚过轻,最终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5]。由此可见刑罚的设置可能会导致被害人转换为犯罪者,所以刑法的设置要具有一定公正性,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等因素,还要起到预防性功能,对被害人进行鼓励或通过刑法解除痛苦。有效的刑罚设置能够遏制犯罪行为,也是保证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条件,从而构建出法治社会,维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二)被害人因素与刑罚目的设置

在刑法学视野中犯罪者与被害人存在重要的关系,所以在刑罚论中无法单独进行,必须基于被害人因素,才能真正体现出刑罚目的。另外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以及执行,并且决定着刑罚体系与类型,因此刑罚目的就是刑罚制度建立的基础条件。由此可见必须从宏观上对刑法目的进行掌握,不能忽视国家求刑与督刑目的,从而保证刑罚的全面性。刑罚目的大多是由国家预先设立,并且存在鲜明的阶级性,始终贯穿于刑罚过程中,大多以剥夺、限制犯罪人员的自由和权利为主,并在刑罚过程中使其感到痛苦,以此来避免犯罪事件发生。另外刑罚目的也具有一定改造功能,并不是出于报复目的,而是通过惩罚改造犯罪者,所以刑罚目的也具有预防性。

(三)刑罚裁量中被害人过错问题

对被害人问题深入研究后发现,很多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都存在过错问题,包括主观上故意或过失,才引发他人出现犯罪行为。例如有些被害人存在贪欲、激怒等行为,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犯罪案件,犯罪人员的刑罚会减轻。其次在某些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是因为被害人的间接或直接过错引起,犯罪人员能够避免立即执行死刑,这一点在我国众多法院中得到认同。当然此类判决案件不仅是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则,例如在俄罗斯的法律中,明确指出由被害人引发的犯罪事件,可以对犯罪人员进行减轻刑罚处理,还有瑞士等国家都具有典型的案例[6]。因此我国在刑罚裁量中被害人过错问题中,应该进行详细的考虑,这也是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

五、结语

目前来看我国司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尤其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被害人问题进行分析,存在较多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基于刑法学视野加强被害人问题研究成为必要的条件,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法规,能够在刑事案件中做出准确判断,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证。健全法律体系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成为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所以要从实践中去总结经验,并不断研究完善与改进。被害人问题无论在犯罪论体系,还是刑法论中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想要完善法律体系,对于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从而构建出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奕哲.刑法学视野中的被害人问题探究[N].河南法制报,2019-01-28(015).

[2]罗田琪.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03):16-17.

[3]张斌.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J].知识文库,2016(20):228+216.

[4]李晋杰.刑法学视域中被害人问题探讨[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03):20-21.

[5]杨丹丹.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33):70-71.

[6]房静静.刑法视野中的被害人因素研究[D].山东大学,2010.

作者: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