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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刑法探讨

2021-05-25 13:30:01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发达的网络技术的确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民众的生产、生活所需都能得到满足。但是这项新的技术得到发展之后,网络犯罪问题也就衍生出来了,网络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它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如果没有有效的应对方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会遭受巨大的威胁。从行业内反馈的情况来看,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网络犯罪还没有有效的应对机制,网络安全法益出现了保护失衡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来说,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建立人工智能犯罪规制,减少社会上的网络犯罪的发生概率。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人工智能

刑法发达的网络技术,的确为各行各业的生产提供了方便。但凡是有利就有弊,犯罪分子一旦发现了网络化的优势,就能做出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想彻底解决网络犯罪方面的问题,目前还有难度。相关人员要做的就是加大打击力度,以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对新时代的网络犯罪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人工智能的应对方法,也给当今的刑法调整确定了方向:对于网络犯罪分子的量刑,要依据网络犯罪制裁条例,作出相应的处决。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犯罪现状分析

(一)犯罪工具发生了变化

不法分子进行网络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团体或者个人的经济信息,再利用植入病毒、传播病毒的方法,来满足自己在金钱上的欲望。这一类的犯罪团伙使用的工具,已经和过去完全不同了,一台连接网络的电脑、一套专门的入侵系统,以及犯罪分子自身掌握的网络技术,组成了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整条完整的链接。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是攻击对方的计算机系统,对方系统一旦出现崩溃,犯罪分子就能获得时间、物证方面的有利因素,利用专门的黑客技术盗取专门的数据,利用这些数据能够获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或者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犯罪分子不需要跟受害人面对面地接触,一样可以掌握对方重要的资金信息。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发生重大变化后,也给破案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困难[1]。

(二)犯罪空间得到了拓展

现在比较通用的网络技术为internet3.0,这种网络形式能承载大数据,网民在上网的同时能实现资源共享。3.0技术的确为民众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为犯罪分子拓宽了犯罪空间,新的网络技术虽然能够提升运行速度,但是网络活动脱离了点对点的方式,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走向了融合的状态,犯罪分子可以结合融合时的空隙,盗取货币支付的安全验证消息,来获取受害人的支付密码。用户如果访问了陌生的网站,并且在网站上留下了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不久后可能会发现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被套空。犯罪空间被拓展之后,网警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用户的经济损失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修复。internet3.0技术的研发,有好处但也存在弊端,技术人员如果没有及时修复,广大网络用户的资金安全很难得到保障[2]。

(三)犯罪对象发生了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基本为已经成年的无业游民,但据可靠资料现实现阶段出现了犯罪分子年龄低龄化的现象,实施网络犯罪的群体年龄更小了,他们中的某些人员刚刚达到成年的标准,还有一部分人员受高额收入的吸引,在年龄不满18周岁的情况下,依然加入了犯罪团伙。犯罪团体出现低龄化的情况日趋严重,从这群特殊群体可以看出,有以下几点原因,致使他们走上错误的人生道路。1.家庭结构复杂,犯罪嫌疑人无法感受家庭的温暖科学实验证明:复杂家庭机构下成长的孩子,往往无法感受来自家庭的温暖,与同龄孩子相比更容易出现心理偏差。心理偏激或者过于早熟的孩子,明显感觉自己存在于家庭的意义不大,因此他们迫切希望改变当前的现状,希望以“自谋生路”的方式,在外面的世界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此时的他们为了得到收入,而敢于尝试大胆、冒险的事情,受错误观念的主导,这部分特殊少年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公安干警曾经在贵州破获一起网络诈骗案件,被抓捕的嫌疑人中有一名17岁的少年,他在犯罪团伙里专门寻找“客户”,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赚取“中介费”。这名少年的年纪不大,但已有一年的从业时间,据悉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该少年长期生活在重组家庭中,继父与母亲均不关心其日常生活,久而久之该少年形成叛逆心理,初中还未毕业就走上了“工作岗位”。2.品性不良,幻想用不正当的手段发财实施网络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赚取大量的金钱满足自身的私欲。虽然我国目前民风开化,但依然存在思想觉悟不高,幻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金钱的人,品性不良的人贪欲极其严重,发现目标后他们会采用一切可取的手段,迷惑受害人。或者专门研究攻击他人系统的黑客技术,其中一些比较聪明的犯罪分子,懂得用巧妙的手法掩饰其犯罪行为,让打击网络犯罪的专职人员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这就为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也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破获成功的网络犯罪案例中,有51%的犯罪分子存在品性不良的情况,他们犯罪的基本目的就是利用网络手段,窃取他人重要的资金信息,在掌握重要的资金信息,比如手机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之后,迅速转移受害人的账户余额[3]。3.思想单纯,受不法分子引诱在犯罪者中有一类特殊群体,虽然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他们情况特殊且值得原谅。这一类人思想较为单纯,进入非法团体只是因为思想单纯,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从事非法活动完全是遭受胁迫,因此在量刑方法,法官需要酌情考量。云南警方捣毁了一个专门从事网络犯罪的机构,据统计本次抓获从事网络犯罪的人员共有19名,其中有9人被该机构以招聘工作人员为名欺骗,进入机构才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但是迫于机构的胁迫,9名人员不能离开工作地点,且被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该机构的9名人员均系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不够,才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些思想单纯的群体,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求职的新人,在寻找工作时务必要擦亮眼睛,遇到危急情况应及时寻求警察的帮助。

二、如何利用人工智能预防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方式,它的危害面大、涉及到的人员数量众多,如果没有及时进行网络犯罪打击,不仅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会危及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当前我们可以借用人工智能技术,做好预防网络犯罪的相关工作,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利用人工智能对犯罪工具进行掌控

人工智能技术该如何掌控犯罪工具?这个问题引起了国际热议。众所周知犯罪分子主要依靠网络系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能对他们的违法工具进行监控,就能降低犯罪事故的发生概率,能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国际同行的研究,可以设置一套源于“意志”的指令,将人工智能程序融入到指令当中,机器设备能对系统的操作行为进行简单的判断。比如植入专门的程序,可以检测固定的区域内,是否发生攻击系统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种行为,系统会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且尽快对攻击系统的黑客进行定位,另外在人工智能系统范围之内,也有对应的法律逻辑系统。

(二)利用人工智能界定操作行为是否违法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人都要使用网络技术,网络技术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去了极大的方便。网络的作用巨大,如果不对其用途进行界定,那么随意操作的可能性就变大了,广大网民的基本利益也会遭受损失。为了尽量减少损失,当下行业内的技术人员需要做的,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来界定,网民的某些操作是否违法,如果已经触及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重要的系统可以自行关闭,从而避免网民遭遇利益损失,系统关闭的基本信号需要由专门的人员,事先录制好程序,程序内应包含不同等级的安全系数,如果已经触及到了最高级别的安全系数,整个系统会自动进入关闭模式。

(三)人工智能技术修复网络交易的漏洞

实践证明:在进行日常网络交易时,之所以被网络黑客抓住机会潜入支付系统,是因为网络交易存在漏洞。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广大用户进行漏洞修补,比如进入专门的网站进行支付时,在输入付款密码之前,网站要多次发出付款提醒,可以是邀请支付人提供付款验证码的方式,也可以是登录专门的支付软件,采取刷脸验证的方式,经过多次审批让付款人员明白,自己正在进行支付行为,如果交易存在风险就应该慎重付款。无论是验证码的发出还是显示刷脸的功能,都要依靠人工智能技术的运转,依靠人工智能技术,在系统内输入固定的程序,程序检验不合格网站会自动发出危险警告。人工智能技术对系统漏洞的修复作用巨大。

三、如何完善网络刑法

(一)颁布专门的单行刑法

从目前应对网络犯罪的现状来看,国内还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虽然提高了犯罪打击力度,但依然有新的犯罪团体出现。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不仅要有科学的手法抓获犯罪团体,摧毁他们的机构,还应该解决根源问题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可以颁布专门的单行刑法,在刑法内明确规定了对违法人员的处罚方式,以及通过学校教育或者社会教育的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网络犯罪的相关知识。

(二)提高警务人员的办案能力

要想充分发挥网络刑法的功效,达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作为专职的警务人员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相关人员,以参加集体学习或者个人自由学习的方式,深入学习、了解更多的专业知识,完善网络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让广大警务工作者在熟悉自己职责的同时,借助各种渠道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四、总结分析

网络犯罪成为危害当今社会治安的重大问题,一起网络犯罪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人民群众会遭受经济损失,生命安全也有可能受到威胁。对于行业内的人员来说,需要利用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尽全力打击网络犯罪,与此同时要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对民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参考文献:

[1]陈伟军.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兼论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J].法制博览,2020(20):151-152.

[2]黄晓亮.从虚拟回归真实:大数据时代刑法的挑战与应对[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4):54-63.

[3]杨继文,付云飞.大数据时代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与刑诉交错治理[J].中国法学:英文版,2020(01):117-137.

作者: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