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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探论文

2019-12-13 23:30:01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内容提要从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内在关系角度考察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可以发现现行的农村公共物品制度仍然是传统经济体制下供给制度的延续,其特征包括以制度外供给为主、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以及供给主体与收益主体二者利益相分离等。这些特征表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与当前乡村治理模式不能实现有效统一,从而导致了农民负担加重、乡村政府债务危机和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及农村公共物品供需失衡等问题。因此,必须积极探讨对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引言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匮乏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障碍,而且也是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并进而影响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事实,认为在缺乏监督的现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下,各种集资、摊派会逐渐增加以及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等因素是造成农民负担加重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二是从分税制尤其是税费改革后,乡镇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的角度,认为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责任,基层政府没有能力提供农村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的根本原因;三是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城乡差异出发,认为传统计划经济形成的城乡“二元”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是造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短缺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并没有涉及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具有重大影响的乡村治理问题。乡村治理是乡村公共权威(包括基层政府和民间组织)处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保持乡村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各种活动以及制度安排,其本质就是为乡村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物品。从乡村治理发展的历史看,不同时期乡村治理的主体、客体以及治理模式是不同的,而与其相对应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也存在显著差别,尤其乡村治理模式会直接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并进而影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可以说,有效的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公共物品合理筹资和有效供给的前提,而有效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又成为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

基于乡村治理视角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历史演进分析

从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内在关系上考察,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进可划分为三个时期: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一)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从历史上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行政权虽然能够延伸到社会最基层,但是实际上国家行政机构止于县级,这一点已成为学术界公认的历史事实,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都是“皇权”不下乡。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或治理更多与乡村社会自治权威结合在一起。这些自治权威往往是由乡村社会的族长、乡绅和地方名流组成,他们实际上承担了对传统农业社会进行日常生活管理的责任。因此,很多学者(如杜赞奇、梁漱溟、俞可平等)称传统农业社会是一种以乡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1)长期运行的科举制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精神支持。“家国同构”的社会意识形态显示了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习俗的高度融合,而实现这一融合的依托在于把经典意识形态作为考核标准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不仅满足了乡绅精英实现读书做官、光宗耀祖的愿望,而且也使乡绅从这种文化和意识形态中获得乡村治理的精神支持。(2)“家族”土地所有制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经济支持。历史研究发现,在中国南方的某些省份,家族规定把共有“族田”、“庙田”等的收益的一个固定部分用于家族范围的公共事务,这种制度安排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经济支持。(3)乡村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政权与社会权威的有效结合。从传统社会的乡绅治理模式来看,乡村治理主体与被治理的客体——乡村社会存在内在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也决定了传统农业社会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安排。在漫长的农业社会,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本身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农业生产处于一种低技术壁垒和低生产协作化形态,农业生产主要以个体农户家庭为单位,农业产出品也主要作为家庭内部的消费品。这些自然经济的特点导致乡村民众之间社会经济联系微弱,公共利益空间窄小;同时,农耕社会所形成的血缘关系纽带部分地满足或替代了民众对乡村公共物品的诉求。因而,传统农业社会对乡村公共物品的需求水平和数量处于较低层次,其需求内容包括养老保障、教育、治安、与农业有关的较大型水利设施建设、低层次的生态保护和单个家庭成员难以承担的公共生活事务。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来看,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组织主体主要由乡村治理主体承担。一方面,由于这些乡绅精英非常注重在乡村社会的声誉、威望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另一方面,根据“智猪博弈”原理,经济富裕的大户和乡绅等社会精英实际上必须承担起“智猪博弈”中的大猪角色,否则,无法避免公共物品供给上的组织困境。显然,在这里乡村治理主体、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以及受益主体(乡村社会利益共同体)基本上实现了内在统一,从而减少了公共物品供给的外溢效应。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是与以乡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以及自然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其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说是有效的。但是,这种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仅能局限于乡村社会较小的范围内,并且对大型公共物品或公共设施提供往往力不从心,如涉及到大型的水利设施建设等,就会因财力不足和组织成本高昂而陷入困境。历史上曾多次出的大江大河治理不善而造成的生态和社会灾难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新中国在原有农村合作化运动基础上,迅速完成了人民公社化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人民公社”为组织载体的国家主导型集权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1)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人民公社,既是一个组织管理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农村基层政权,又是一个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了国家行政权力体制和乡村社会经济组织体制合二为一,即“政社合一”。(2)人民公社推行“三级管理制度”。(3)人民公社是乡村社会唯一的合法性治理主体。在人民公社时期,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主要来自人民公社自身的制度外供给,它与当时的乡村治理模式是紧密结合、内在统一的。

(1)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主体与受益主体来看,二者实现了有效统一。由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对单个农户和成员私有财产的剥夺,造成农户个体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权,从而也丧失了与人民公社平等谈判的地位,农户或公社成员只是公共物品供给的被动接受者。因而,乡村公共物品的独立需求主体或者直接受益主体仍然是人民公社或者生产大队,而供给主体也主要是人民公社,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较为有效。客观地看待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外公共物品供给,将会发现这一供给制度在当时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下,较为成功地化解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困境,提高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缓解了城乡居民在分享公共物品方面的差距。

(2)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筹资方式上看,人民公社充分利用了治理的组织权威,在分配制度框架中预先对公共物品供给所需物资和经费予以扣除,从而保证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经济来源。从表1中,可以看出,人民公社时期公共物品供给经费主要源自于集体经济组织,而与经费筹集密切相关的是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制度是工分制,公社成员的名义劳动报酬以工分来计量,而实际劳动报酬主要以粮食等物质产品的分配来实现。从乡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成本分摊来看,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形式从人民公社的劳动成果中预先扣除;二是组织成本和人力成本主要利用人民公社组织的治理权威和增加总工分数从而稀释工分值的方式予以弥补。在人民公社时期,更多的是采取劳动替代资本的方式增加公共物品供给。

(3)从决策体制来看,人民公社时期公共物品供给是典型的“集权式”组织体制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充分利用了集权式乡村治理模式的优势,把农民高度地组织起来举办了许多过去无法办到的公共事业,极大地提高了乡村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同时,由于广大公社成员或者农户本身没有私有财产,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从而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缺乏主动性和差异性,使得人民公社自上而下、集中而统一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变得非常便捷高效。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模式是特定社会环境下政治推动的产物,它充分利用了高度集权式的组织权威,对乡村社会实行超强的政治和经济控制,从而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为乡村公共物品的制度外供给提供了重要保证。但是,这种高度集权、政社合一的计划体制本身存在很多弊端,如生产上的命令主义、瞎指挥、任意调拨公社的劳动成果以及分配的平均主义等,限制了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也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激励结构,使农户实现了由生产者到生产经营者的根本性转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转变:一是取消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镇政府;二是在农村取消生产队体制,实行“村民自治”。这样,“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一新的治理体制取代了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集权式治理体制,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

(1)乡村治理主体逐步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基层政府,而村民自治组织日益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还存在农民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协会”以及农民个体等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2)乡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政府逐渐从农村集体经济中退出,蜕变为一种完全的行政组织。

(3)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乡镇政府来说,其合法权威来自于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授权,从而与上级政府之间构成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乡镇政府也是农民的代理人,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构成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双重代理角色往往导致乡镇政府容易在履行公共事务角色时发生冲突。

家庭承包制下乡村治理模式的新特点必然要求对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相应变革。但是,中国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在改革开放20多年内,仍然是人民公社时期制度外供给制度的继承和延伸,从而造成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之间不能实现有效统一,表现在:

(1)乡村公共物品组织供给主体与受益主体利益关系的不一致。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求关系来看,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或者生产的代理人,而农民是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尽管农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但是由于委托人本身的弱势地位,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性,从而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因此,农村基层政府往往会通过“摊派”、“收费”等方式强制性地向农民提供公共物品。

(2)乡村公共物品制度外筹资对象和筹资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负担直接化、显性化。一是筹资对象由过去的集体组织转向了以农户个体为主,农户成了费用的直接承担者;二是乡村组织的制度外公共物品筹资方式是直接向农户收取,这种筹资方式无疑是对农户生产剩余的直接分割,从而使农民负担由过去的隐性化转变为显性化。林万龙曾利用统计数据将人民公社时期和家庭承包制时期的农民负担做了一个粗略的比较,结果表明,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间接负担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最高达到了35.2%,最低为20.0%,一般在25%左右,平均值为24.8%。⑩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20世纪90年代农民负担平均值为25.8%左右。如果考虑到两个时期所存在的剪刀差的不同,那么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所承担的公共物品供给的真实成本将会远远超过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负担。但是,人民公社时期并没有形成农民负担与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成本之间的尖锐矛盾。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如果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能相互适应,便可以部分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所存在的内在缺陷和矛盾。

(3)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生产方式看,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自身劳动力享有支配权,从而使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不能无偿使用农民的劳动力,致使乡村治理主体丧失了利用劳动替代资本的方式来增加公共物品供给的可能。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也开始由绝对过剩向相对过剩转变,甚至在部分地区农村劳动力已成为“稀缺”资源。乡镇政府在组织乡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开始由活劳动方式变为货币直接支付方式。这样,当农民越来越多地使用货币直接支付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时,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农户对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的负担就更加敏感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危机

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乡村治理与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特征说明,尽管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乡村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模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只是旧制度的延续,其结果必然导致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无法适应农村治理模式变革的需要,其突出矛盾表现在: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直接带来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又成为农民负担加重、乡村政府债务危机和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一)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加重了农民负担,使“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供给制度的延续,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着制度内供给的缺失问题。从需求来看,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一需求在“城乡二元”供给体制下只能依靠本辖区乡镇政府制度外供给得以满足。这样,乡镇政府实际面临两方面压力:一是上级政府对其所辖社区治理绩效考核的压力;二是源于本社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实际需求的压力。这两方面因素将促使乡镇政府增加制度外公共物品的供给。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乡镇政府要想获得制度外供给的资金以及政府机构运转的经费唯一办法是向农民“摊派”和“集资”,“三提五统”、“一事一议”等收费项目都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必然结果将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和“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

首先,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1)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许多地方的水利设施因维修经费短缺,致使渠道淤积堵塞,丧失了抗灾抗旱的基本职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短缺,农业机械化水平低;交通和通讯设施落后等。(2)农业科技供给匮乏。从财政对农业的支出结构看,农业生产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农业支出的94%左右,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所占比重不到1%。农业科技投入的不足,导致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力度较弱,对农业发展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不强。(3)农村义务教育供给不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与其所担负的任务不相称,使广大农村地区(尤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供给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其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对过剩,主要表现在:(1)与政府“政绩”、“利益”挂钩的非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过剩。(2)臃肿的政府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过剩的公共物品。按照我国乡镇编制原则,平均每个乡镇为30~50人,但实际上平均每个乡镇在300人左右。(3)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能反映农民的需求偏好。钱克明以2000年为例,按效率排列财政支农优先次序应为农业科技支出>农村教育支出>农村基础设施支出。但是,事实上自1980年以来,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次序为农村基础设施支出>农村教育支出>农业科技支出。

(三)乡镇政府的债务危机

从公共物品的制度外供给分析看,乡镇政府向农民的集资和摊派,诱发了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和“三农”问题持续恶化,农村税费改革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农村税费改革以“减轻、规范、稳定”为目标,试图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将农民多年来以体制外方式承担的公共品成本有选择地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合理的加以规范,不合理的加以取消,从而遏制乡村政府打着各种幌子随意向农民乱收费。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农民沉重负担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纳入国家财政资金的预算轨道,税费改革使乡镇政府制度外财政收入锐减,而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使乡镇政府历史遗留债务无法化解,陷入了繁重的债务危机。

(四)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现行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而且也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城乡关系失衡和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因素。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475.6元,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为3.11倍。如果把城市养老、就业、医疗等福利性保障考虑在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实际差距为6倍左右。在消费方面,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额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额的2.69倍;在储蓄方面,我国城镇居民的储蓄是农户的4.65倍;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社会基本保障难以真正落实,城乡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城乡差距的扩大和失衡不仅使农业为弱质产业、农民为弱势群体、农村为落后地区的格局得以强化,而且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创新

从当前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要的问题是为农民、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物品。因而,必须改变目前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陈锡文认为,城乡统筹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指财政方面,而且指整个国家的发展,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个大的方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方面都要实现统筹。我们认为,政府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共物品特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国民福利的公共物品,中央政府有责任实现全国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二是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的视角,区域政府(省级)有责任实现区域内部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三是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视角,地方政府有责任实现地方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政府对城乡公共物品统筹的内容和范围应逐步由小到大,直至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均等化。

(二)进一步深化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改革

乡村治理体制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有效性具有内在联系,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和不合理的重要途径。目前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许多职能和机构设置完全类同,乡镇政府实际在代替县级政府履行职能,而村级组织代替乡镇政府履行职能。

因而,应把县级政府作为基层政权,而乡镇一级只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地方行政机构的重复设置,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派出机构的乡镇“公务人员”,较多来自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可以化解和消除当前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保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

(三)建立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民主谈判制度

现行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与需求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沿袭了传统“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使农村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垄断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而广大农民无法表达自己的需求意愿,解决公共物品最优供给必须建立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民主谈判制度。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意愿可以:一是通过定期村民代表大会对公共物品供给的“一事一议”程序直接表达;二是通过村集体代表、农民协会或者自发团体参与乡镇一级代表大会进行间接表达。

(四)进一步完善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内供给缺位的集中表现就是公共财政缺位,也就是没有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致使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入不敷出,财政缺口越来越大,基层政府没有能力向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因而,从中央层面上,应改进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快制定转移支付法,促进国家转移支付的法制化、规范化。

(五)倡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

现有的研究表明,农村部分公共物品,如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服务等,由私人提供更有效;部分农村良种、专用品种栽培技术、市场信息等,可由“龙头”企业提供。也就是说,那些外部性不强,且排他性消费成本不高,可通过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弥补供给成本的准公共物品,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私人资本参与提供。倡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不仅可以打破政府垄断供给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局面,而且可以优化公共物品供给的结构和质量,减少重复供给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