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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说理研究

2022-01-14 10:38:52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为载体的鉴定意见在刑诉或民诉中都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其所载的法医学专业意见是法医鉴定人业务能力、思维能力、逻辑能力的重要反映;其从法医学鉴定过程、分析说明到鉴定意见的平行推进,正是这三种能力的立体化展示。

关键词:法医学;死因鉴定;说理原则;鉴定意见书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客观记录,反映法医鉴定人的分析意见与结论[1],其鉴定意见有“证据之王”[2]之称;亦是反映法医鉴定人业务能力、思维能力、逻辑能力的重要窗口以及衡量和评价法医工作者实施法医学检验鉴定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一份高质量的法医学鉴定书对案(事)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着重要意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为贯彻这一要求,2017年7月29日、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都对相关法律文书说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虽然是法医鉴定人的专业意见,但从服务法律的职能来说,它也属于广义法律文书的一种,同样需要加强说理。根据2016年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3]和2017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4]的规定,一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检验、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部分;其中分析说明部分,是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及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相关鉴定标准,结合有关资料和文献,对送检检材或尸检的检验结果作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并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且这个过程的说理显得特别重要。笔者从法医学死因鉴定的角度,对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说理的基本要求、具体原则、关注重点试作阐述,供同行评议和参考。

一、对死因鉴定意见书说理的基本要求

(一)阐明尸体检验鉴定的内容

任何说理都不能“空口无凭”,死因鉴定意见书的说理应该建立在尸体检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虽然在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部分已经记载了尸体的主要信息,但在分析说明时,对尸体检验中所发现的阳性指标及一些重要的阴性指标还是要进行提炼、总结,让分析说明时的说理从客观事实中来,这是对死因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时之说理的基本要求。很难想象,没有客观记载的描述,说理能说通、能让人信服。例如对机械性窒息致死的案例,在分析说明的说理时,就必须描述尸体检验中是否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体征象,如是否有捂压口鼻的损伤、扼勒颈部的痕迹及其导致的骨折,是否有球、睑结膜等处的出血点,等等,在此基础上所得出的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的意见,就会显得客观、科学。

(二)释明检验鉴定意见的依据

死因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得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为了达到此目的,就要求在分析说理时对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必须予以释明。释明鉴定意见的依据,也是对法医鉴定人的基本专业要求——其不但要求法医鉴定人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求有善于学习、总结和分析的能力。例如对溺死的案例分析说理时就需要从口鼻部蕈样泡沫、水性肺气肿、内脏器官硅藻检验的阳性结果等,来对支持溺死鉴定意见的依据进行释明。

(三)讲究文理

讲究文理其实应该是对所有文书的基本要求。很多法医鉴定人在制作死因鉴定意见书时,重点放在了专业知识及专业水平的展现上,忽略了对文书文理的要求。其实不只是在文书说理时,即使是在检验的客观记载时,法医鉴定人都应该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特别是在分析说明说理时更要合理运用说理技巧,以增强说理效果。

二、死因鉴定书说理的基本原则

(一)排他性原则

法医学实践中将死因按损伤、窒息、中毒、疾病及其他分类。法医鉴定人在做死因鉴定时,分析说明部分的说理要运用排除法,将其他类型的死因排除,让真实的死因“脱颖而出”。如外伤后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死亡,如何确定外伤是其根本死因[5],不但需要有外伤的直接证据(如脑挫伤等),在分析说明说理时还需要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否由自身病理性疾病(如脑血管畸形、脑血管瘤)所致,这样的排他性说理,会让鉴定意见更有说服力。即使是在一些外伤明显的案例(如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死亡),若运用排他性原则排除窒息、中毒、疾病等死因也会让法定证据的鉴定意见更加完善和准确。

(二)整体把握原则

死因鉴定意见的得出有时候单纯依靠尸体检验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很多案件死因鉴定需要法医鉴定人立足尸体检验,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其他资料等案件的整体信息后综合得出,这就要求说理时,对具备上述信息的案件进行整体把握。如轻微外伤诱发冠心病猝死的案件中,实际检案很少能发现有直接支持冠心病急性发作的依据[6](如冠状动脉内血栓形成、斑块内出血、心肌急性梗死改变等),但法医鉴定人在分析说明时根据尸体检验的心脏病理改变,结合案情调查、死亡过程和现场勘验等案件整体信息的综合分析,在排除其他死因后,可以得出符合冠心病所致死亡的鉴定意见。

(三)针对性原则

在法医死因鉴定的实际案例中,有些尸体检验信息可能会对法医专业人员来说比较简单,但对于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来说却是争论的焦点。此时的说理就需要对这些尸体征象予以针对性的描述和解释。如机械性窒息致死伴心脏破裂的案例,在分析说明说理时,就需要针对心脏破裂的相关情况予以解释,要分析心脏破裂的原因、机制以及是否和死因相关。[7]针对性原则的运用既可以让死因鉴定的专业鉴定意见更加合理,也会对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适度原则

在死因鉴定过程中,分析说明的说理是为了将尸体检验的客观内容转化为具有法医鉴定人主观分析的鉴定意见,由于不同尸体条件下呈现出客观信息的差距,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也会存在不同,如“系……所致死亡”“符合……所致死亡”“不排除……所致死亡”“死因不明”等,这时候在死因分析说明说理时,就要把握好适度原则。每一个鉴定意见的得出需要说理而不能“强词夺理”,特别是对一些非典型、非特征性的尸体解剖信息的解释说明时,需要谨慎的表达。如在尸体高度腐败的案件中,心肺表面的出血点、颞骨岩部出血、玫瑰齿等非特征的尸体征象是否能够支持机械性窒息所致死亡的说理时就要把握好适度原则,不能因为尸体高度腐败就一律向“死因不明”的鉴定意见方向进行说理,也不能根据这些非典型、非特征性的尸体征象向“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进行说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对待、适度说理。

(五)实用性原则

死因鉴定中分析说明最终目的是要得出鉴定意见,合理的运用医学和法医学鉴定理论会让分析说明的说理更加专业、更加科学,也会让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办案人更容易接受。但正如前文所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属于广义的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文书本身的属性是要求行文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有的法医鉴定人在死因鉴定分析说明时,喜欢将一些医学或法医学理论成篇摘抄在鉴定文书中帮助说理,甚至还注明参考文献,这种分析说明说理的方法有待商榷,毕竟编写鉴定书不是撰写论文,过度的理论会显得华而不实,应当要秉持实用的原则,达到有利于鉴定意见的得出即可。

三、死因鉴定书说理的关注重点

根据前段所述的说理原则,死因鉴定文书分析说明的说理就有了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对鉴定意见的说理

鉴定意见的说理应该是死因鉴定意见书说理的核心内容,说理是将尸体检验的“因”转化为鉴定意见的“果”。法医鉴定人要将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按照上述说理原则中的排他性原则、整体把握原则逐一亮明,做到“有理有据”,让鉴定意见的得出“水到渠成”。

(二)对形成机制的说理

死因鉴定意见书除了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外,有些损伤机制、死亡机制也许要在分析说明中体现,特别是有些损伤是案件相关人特别关注的,这一部分的说理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和必要。如濒死期的医疗行为(心肺复苏)造成的肋骨骨折,就需要在说理时予以分析说明;再如饮酒后,轻微外伤导致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引发的死亡,在分析说明时,就需要重点论述酒精对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影响、外伤在死亡中所起到的作用。

(三)对阳性发现的说理

根据前文所述的针对性原则,对尸体检验中某些特定的阳性发现需要重点关注。因为某些阳性发现放在整个案件中,对最终的鉴定意见没有大的影响,但对于非专业人员,特别是对案件相关人来说,这些阳性发现会成为其是否信任鉴定意见的影响因素。可以说对阳性发现的说理是法医鉴定人立足本专业,对整个案(事)件呈现重要事实依据的表现,也是社会和谐对法医鉴定人的要求。从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说理开展鉴定文书制作,通过专业分析及文理逻辑表达让鉴定意见更加客观、科学。说理到位的鉴定意见能减少案(事)件当事人、办案人员对专业意见的困惑和异议,可以减少法医鉴定人出庭,节约办案成本、提高鉴定意见的可信度;说理到位的鉴定意见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鉴定责任制,增强鉴定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宋红 夏元飞 方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