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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及信息化之维

2021-12-29 10:39:21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信息化不仅催生了新的技术形式,也触发了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变革。在信息化时代,法务会计人才除了应具备传统的法律、会计、调查技术等知识外,还应着力提升信息素养,系统掌握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交叉学科知识。以此为导向,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应坚持理念更新,树立起开放、合作、创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从而为人才培养策略的具体选择发挥引领作用。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信息化

“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加速融合发展,正在塑造一个颠覆与创新并存的智慧社会。”[1]信息化不仅催生了新的技术形式,也触发了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变革。作为“21世纪最有未来的专业”之一[2],法务会计无疑应在信息化大潮中顺势而行。法务会计是以会计学、法学为主体,以其他相关学科知识为支撑的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其职能主要分为舞弊审计与法律支持[3]。近年来,随着在一些知名公司重大财务舞弊案件的查处中大显身手,法务会计逐渐走入公众的视野,并备受关注。鉴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内一些高校尝试开展了法务会计相关教学工作。在信息化背景下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着力推进“互联网+教育”的融合发展,重点关注于信息化时代对法务会计人员职业能力的新要求,并以此为导向,实现人才培养理念的更新。

一、法务会计能力规格的信息化之维

(一)着力提升信息素养

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务会计人员知识体系的两大支柱。法务会计人员既应胜任会计工作,也应胜任法律工作,是会计从业者与法律从业者双重身份的融合。在信息化时代,会计行业发生了深刻变革,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随着网络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上述会计行业变革以及法律问题的出现,均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信息技术素养和能力。首先,就会计行业变革而言,在信息化时代,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以网络代理记账、云审计为代表的会计行业新业态,在降低了会计服务成本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客户带来全新的服务体验;会计工作无纸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数据资料的生成、传输、存储广泛电子化,电子凭证取代纸质凭证,传统的会计业务流程发生深刻变化[4]。其次,互联网的发展还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突出表现为网络犯罪问题,以及网络金融、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对网络犯罪案件的查办,要求法务会计人员精通数据取证的技巧,熟悉计算机网络系统,具备数据信息提取、分析、处理的能力。近年来,以移动支付、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变革。然而,在金融创新的同时,在现行刑法框架下,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较大的刑事风险[5]。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中,投诉机制、诉讼方式以及证据形式等也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应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知识[6]。在电子商务领域,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因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及易变动性,使其有别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在合同的成立时间、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撤销等问题上,均存在着特殊之处。此外,由于电子签名易于被模仿和伪造,故其证据效力、安全性较传统的书面签名大为降低,不仅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改进,同时应通过立法予以规定[7]。可见,在信息化时代,无论是会计行业的变革还是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涉及相关的信息技术问题,客观上都对法务会计人员的信息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应掌握网络技术、数据挖掘、系统集成、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理论,提升对这些理论的运用能力,以有效应对信息化条件下会计舞弊的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给取证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进而提高法务会计鉴定的质量[8]。其次,针对大数据环境下“共享中心”和“云会计”这两大会计工作趋势,法务会计人员还应具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能力,以有效应对实务工作的新挑战[9]。在大数据背景下,其核心旨趣不在于数据的拥有数量,而在于通过对数据的处理,使数据转化为信息,实现数据的增值[10],因此,数据处理能力作为法务会计人员信息胜任力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在信息化条件下,以电子证据为代表的新的证据形式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易破坏性等特点,与传统的证据大为不同。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传输,须借助于计算机和网络;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须借助于相关设备和工具才能看到;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11]。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还应掌握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技术和规则。

(二)系统掌握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交叉学科知识

由于行为模式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变迁,网络技术对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为实务工作者,法务会计人员不仅应熟悉传统法律规范的内容,还应掌握网络法学的相关知识;不仅要研究网络技术问题,还要关注网络技术背后所形成的网络行为模式[12]。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网络法学以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网络空间治理、网络犯罪问题等的相关法学理论和规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会计活动,顺应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托于互联网环境,衍生出一种新的会计形式———网络会计。网络会计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会计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披露的一种会计活动,在组织形式、核算形式、主要职能等方面均与传统会计存在较大的区别[13]。法务会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网络会计知识,从而有效应对互联网环境下会计实务工作的新变化。法务会计很大一部分工作是有关金融领域涉法会计事务的处理问题。近年来,以网络技术为支撑、以金融电子化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不仅对传统的金融会计活动带来挑战,还衍生出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网络金融知识:熟悉网络金融市场的运行机理,掌握网络金融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则和流程,从而能够有效开展网络金融中的法务会计实务工作。此外,法务会计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信息经济学知识,了解信息甄别、逆向选择、信号显示等相关理论,从而能更加容易地侦破信息化环境下的财务舞弊、商业欺诈等各类经济违法案件[8]。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理念的信息化之维

(一)信息化时代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

信息化时代不仅对法务会计人才的能力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促进了人才培养理念的更新。在信息化背景下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是“互联网+教育”的具体实施,应树立起开放、合作、创新等教育教学理念。开放性,是互联网的核心特征之一。在信息化背景下,“开放”,不仅体现在技术上,更主要的是体现在教育教学理念上,包括教学资源的开放性、教学供给者的开放性、教学形态的开放性等诸多方面。近年来兴起的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MOOCs)打破了资源壁垒,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的服务范围,是优质教育资源开放服务模式的典型代表。“互联网+教育”打破原有的各种关系结构,改变组织、合作关系等的传统内涵,使人的角色关系互换、变化[14]。“合作”,是信息化背景下的教育教学理念之一。以师生关系为例,在传统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施教者,学生是受教者,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的,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能动性释放不足。而在信息化时代,师生之间角色发生了变化,教师更多的是以学生学习的合作者、促进者的身份出现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充分释放,师生之间共同对教学信息材料进行认知和加工[15]。“创新”,在信息化时代的教育教学中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教育”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与创新相伴而行的过程。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教育教学之中,技术创新对教育的支撑作用愈发显现;移动教学、混合式教学、创客教育等的运用,标志着教育教学模式的拓展和创新;教育众创空间的创建和发展,则为学生提供了创新学习和创业试验的平台[14]。

(二)信息化时代教育教学理念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中的具体实现

“开放”“合作”“创新”作为信息化时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对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信息化背景下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无疑也应以上述理念为指引。首先,要秉承开放的理念,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大力拓展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供给,将慕课、微课等信息化教学资源引入教育教学之中;着力提升师资来源的多样性,将理论部门和实务部门中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不同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优质师资充实到教学队伍中来;对教学要素进行优化重组,使教学设计更具弹性化,倡导多元、开放的新型教学形态。其次,要秉承合作的理念,重构师生角色,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创造性和教师的导学作用,师生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合作,使教师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参与者、辅助者、引导者;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以及学校与法务会计实务部门的合作,实现不同院校间优势学科的联合、学校的理论优势与实务部门的实践优势的联合。此外,要秉承创新的理念,将体现信息化特征的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之中,实现教育技术、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人才培养各要素、各环节的创新。

参考文献:

[1]马长山.面向智慧社会的法学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8,(9).

[2]张雨成.浅谈中国法务会计现状及发展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8).

[3]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

[4]张卫平.“互联网+”时代会计技能型人才培养路径分析[J].职教通讯,2017,(23).

[5]黄辛,李振林.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J].人民司法,2015,(5).

[6]李曙光.论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2016,(2).

[7]张新宝.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J].法学论坛,2004,(1).

[8]樊亚静,刘希麟.法务会计体系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2014,(25).

[9]黄虹,朱荷英.“互联网+”背景下会计本科人才能力表现的调查分析[J].商业会计,2017,(18).

[10]王舰,平思宇,孙红亮.“互联网+”驱动下会计人员信息胜任力提升策略[J].财会月刊,2016,(23).

[11]王晓亮,彭永芳.信息时代法务会计人员职业技能研究[J].财会通讯,2013,(22).

[12]谢君泽.寻觅网络法学方法论[N].检察日报,2017-09-21.

[13]翟佩佩,郑美林.网络经济环境下网络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014,(4).

[14]秦虹,张武升.“互联网+教育”的本质特点与发展趋向[J].教育研究,2016,(6).

[15]张忠华,周萍.“互联网+”背景下的教育变革[J].教育学术月刊,2015,(12).

作者:李裕琢 曹燕红 单位: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