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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说明在刑事审判的运用

2021-07-21 22:05:01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证据是诉讼围绕的中心,刑事诉讼中存在法律定位不明的办案说明,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具目睹作案过程或办案程序事实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在未经充分法庭质证下被司法机关作为定案根据,对案件公正存在很大威胁。办案说明非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但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非法定性导致办案说明处于尴尬地位。研究对司法实践中应用办案说明情况调研分析,阐明办案说明的概念。论述办案说明在刑事审判中的危害性,提出规制办案说明的对策,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关键词:办案说明;刑事审判;刑法

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公检机关侦查部门对某种职权行为出具书面办案说明,包括对程序记录集被告人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调研中发现立案中的办案说明并无统一名称,理论界通常称为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在诉讼中大多被公安机关侦查卷中随案移送,庭审中往往不经质证程序被法官采纳。刑法采取列举方式规定证据种类,未将情况说明纳入其中。大部分办案说明在我国刑法中定位不明,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说明缺乏明确证据规则,用于被告人定罪量刑依据,剥夺被告人获得无罪轻判的权利。办案说明不符合现有法定证据种类,应制止作为证据使用行为。

一、刑法诉讼中“办案说明”概述

办案说明指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刑事案件存在问题解释,证明案件真实的书面材料,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办案说明”法律规定,诉讼实践中将办案说明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最高法颁布的《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制作书证的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制作人不少于两人。提供证据复制件应附有关制作文字说明。条文中未直接引用“办案说明”。目前学界对办案说明证据属性尚未形成通说,大部分主张保留与案件有关的,对如何划定法定证据种类存在很大争议。鉴于办案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必要明确办案说明的类型。根据法院检察院调查情况,“办案说明”种类主要有证明案发过程,证明抓获过程有关情况等[1]。“办案说明”类型繁多,其他类型办案说明因不同需要出现在案件中。结合研究资料,办案说明类型包括关于查找未果的,关于案件管辖的,通话记录说明等。单纯按办案说明内容难以做出清晰分类,从实体程序角度划分可分为额有关实体性内容,有关程序内容的办案说明。程序性办案说明是证明程序事实的说明,如有关案发经过,关于未刑讯逼供等;证据性办案说明包括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原因,关于证明主体身份等。办案说明在无法律规定作为证据下产生,说明中国司法体制等为其提供条件。分析刑法诉讼中办案说明出现主要原因包括存在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不同等。我国司法传统中对如何实现结果公证程序是否正义重视不足,2012年刑法修改,在立法任务中加入尊重保障人权内容,但刑法惩罚犯罪观念深入人心,重实体轻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说明出现免去侦察机关的麻烦,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加强公检法机关惩罚犯罪力度。公检法人员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重惩罚轻保护的司法观念。

二、刑法审判中应用“办案说明”的争议

目前我国刑法未将办案说明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种类要求。司法解释通过个别条文赋予办案书名证据属性,表明不排斥办案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2]。如最高法颁布《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允许制作说明侦查人员签字情况的说明证据发挥证明作用,根据《非证据排除规定》规定,公诉人员提交加盖公章说明材料必须有相关讯问人员签名。司法解释条文说明对办案说明证据的肯定。犯罪事实发生后,只能根据收集证据还原案件情况,侦查人员是最早接触案件者,其提供对安检事实陈述对法官了解案情具有重要租用。办案说明具有重要的价值,研究分析办案说明对司法的利弊,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刑法审判中办案说明重要作用包括节约司法资源,沟通办案情况,弥补证据的瑕疵等。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导致司法人员超负荷工作。检察院对侦察机关办案收集程序合法性存在质疑,可以利用办案说明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免去侦查人员进行解释沟通的麻烦,有利于节省紧缺的司法资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我国出现定罪裁判与程序性裁判模式,由于笔录证据制作规范执行不严谨,过程证据出现问题,办案说明可以弥补证据瑕疵。刑法审判中应用办案说明存在助长程序违法行为,侵害被告人质证权,妨碍实体公正实现等弊端。质证权是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通过法庭针对双方分歧证据质证,法官可以观察双方在庭表现,当事人质证权实现是安检真相显现过程。侦察机关的办案说明通常由检察院移交,法院未针对办案说明充分质证,公权力优势地位等因素导致法院倾向于采纳办案说明,导致被告人无法与侦查人员针对定罪量刑证据真实性对质,违背直接言词的原则[3]。办案说明广泛应用于诉讼中,由于对公权力机关出具材料权威性天然信任心态,助长侦查人员随意使用办案说明行为,造成当事人通过不当手段实现轻处罚的目的。

三、办案说明在刑法中的属性

目前办案说明是否作为证据尚无统一认识,办案说明整体上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现状需要,由于缺乏合理规制导致存在被滥用,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情况。办案说明属性是对证据涵义的认知问题,必须顾及现实可操作性,应在法律上明确办案说明的性质。修改后的刑法对证据概念修订为证明案件真实材料为证据。办案说明是否为证据材料需要根据内容与案件事实关联度判断[4]。证据是能对案件实体起到证明作用的材料,通报类是告知后续办案机关案件来源等程序问题,记录类是对侦查人员办案过程客观记录,不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证据证明内容不仅限于实体范畴,办案说明或对证据来源等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办案说明绝对取缔难以实行,由于侦查人员对办案过程等亲历性,对案件程序性问题掌握信息更多,证据在保存收集证据中会出现纰漏,侦查人员不能在每个案件中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实体事实,侦查人员出庭质证耗时耗力,需要办案说明书面材料。将办案说明对应法定证据不合理,因办案说明具有不同于现有法定证据的特殊性。办案说明制作主体,表现形式与内容等方面具有独特特征。侦查部门是制作办案说明的主体,其他部门不会提供办案说明[5]。办案说明在诉讼实践中通常使用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名称,表现形式以书面载体出现,一般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名,部分办案说明盖单位公章。不同的办案说明包含内容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类型。由于办案说明制作主体特殊,使其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侦查到审判各诉讼阶段很少被当事人质疑。刑法诉讼中办案说明作为证据材料具有制作主体,形成时间与证明对象的特殊性。办案说明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对案件处理结果难以保持中立,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主体大多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办案说明证据材料制作人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由于我国传统侦查中心诉讼模式,侦查人员移送证据材料影响审判机关,需要合理规制保障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办案说明是侦查人员制作书面材料,以不同方式发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对办案说明赋予法定地位,经法庭质证程序发挥其作用符合司法改革趋势。

四、刑事审判中办案说明的规制

办案说明在法外空间长时间存在,由于其具有存在价值。由于办案过程不可逆性等,绝对消除办案说明材料不利于案件顺利进行。应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发挥其积极作用。刑事证据种类重构是解决办案说明问题的根本举措,目前刑法修改不能一蹴而就,如何规制办案说明的应用成为法律界需要研究的问题。要从转变理念,完善庭审方式等方面采取措施,合理规制办案说明在刑法诉讼中的应用,保证办案说明证据的合法性。办案说明出现原因是对实体目标片面追求,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司法工作价值取向,坚持二者结合统一才能最终体现实体公正。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机制,要强化公检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办案说明大量应用由于公检法人员缺乏责任意识,促成责任意识欠缺源于一定制度,如案件复杂较多导致工作人员选择省时省力的办案说明[6]。诉讼理念转变需要长期过程,理念渗透可以实时进行。公检法机关要促进理念转变,通过用实例讲解说明等措施促进司法人员改进理念。刑法诉讼中规制办案说明非常必要,但不能仅寄希望于法律规定改革,可以采取过渡措施规制办案说明。部分办案说明要规制使用,侦查人员根据相关情况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节办案说明等,警察是控方证人,对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投案自首或带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证明其量刑情节等非常重要。关于诱供的办案说明为证实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具有存在合理性。但可以其他合法证据形式代替,如采取同步录像方式机载。现有办案说明中部分为简便办案需要可以规制使用,如关于说明两份鉴定结论,关于无法提取通话记录等。办案说明应有期根源,如治标不治本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关键是重构合理的刑事证据种类体系。我国刑事证据重构需要综合考虑我国诉讼现实,由于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差异,单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种类划分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刑法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各国刑法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体系与本国诉讼制度符合,目前英美法系划分标准具有借鉴意义。英美法系将证据分为人证与物证,使得证据划分体系较为严谨,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可以解决出现新型证据问题。书证表现形式与物证不同,其共同点是不以人为载体。可以将其合并为物证。外加其他证据符合模糊性立法原则。借鉴英美法系需要结合我国现有证据表现形式。

五、结语

办案说明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产物,在刑法诉讼中发挥重要的证据作用,大部分是对案件程序事实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可以沟通办案信息,解释证据疑点,但滥用会侵犯当事人的质证权。通过调研将办案说明分为量刑证据,证据释明等类型,办案说明作为独立证据由于其与其他证据存在本质不同,许多方面不同于现有法定证据种类。必须充分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办案说明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刑事犯罪案增多导致侦查人员工作压力大,不能让每个目击犯罪过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根据被告人现有证据存在疑点或程序违法严重度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

参考文献:

[1]胡婧.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2]马永平.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3]吴仕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4]李红辉.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5]胡志风.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周维平,马明亮.论“办案说明”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以刑事判决书为样本的考察[C].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1:178-190.

作者: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