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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法律风险规制及建议

2021-07-14 23:20:02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医疗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兴起,大量资本投入市场,刺激线上医疗产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后,“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优势彰显,有助于便利患者就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也推动智慧医疗的实现。通过分析“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建设与实践应用中的共性疑问,提出相关的法律风险规制建议,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医疗;中医药平台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应用时代已经到来,其不仅为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也开拓了新的领域———“互联网+”中医药。近几年,中央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互联网+”中医药的融合发展:201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20年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都有提及并强调实施“互联网+”医疗,加大传承创新中医药产业,推动健康中国的实现。同时,大量资本涌入“互联网+”中医药市场,建立“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开发线上中医药诊疗系统,推动智能医疗服务。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医药和“互联网+”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建设成为一种新兴且必要的选择。可以预测,“互联网+”中医药产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契机,“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将会是我国医疗服务产业发展的新热点。虽然“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投资热潮推动线上中医药产业的建设发展,但我国“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发展仍处于基础阶段,实践中存在不少法律问题。本文以“互联网+”中医药平台作为研究对象,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找准平台定位,对目前各“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以彰显“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突出优势,实现“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是一个综合性的线上中医药服务平台,主要是提供预约挂号、线上诊疗、远程医疗、在线购药等多样性的服务,强调在中医院信息化框架下构建新兴智慧医疗服务体系。根据我国《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开展的业务主要分为诊疗、非诊疗业务两大类。其中诊疗业务又分线上诊疗(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线上+线下”诊疗;非诊疗服务(主要包括:健康咨询/管理/培训、线上挂号、预约转诊等服务)按照是否涉及药品销售,可细分为涉药销售和不涉药销售两大类[1]。因此,我国“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发展模式主要是两类:“互联网+”中医在线诊疗与医药销售一体化的平台模式和“互联网+”中医药在线诊疗的平台模式。

(一)“互联网+”中医在线诊疗与医药销售一体化的平台模式

主要是指互联网平台通过实体中医医疗服务机构共建“互联网+”中医药合作平台,依托线下具有执业许可的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资质,引入医生、药师及消费者,促进三方积极互动,实现在线诊疗与医药销售一体化。同时,此模式需特别注意在考虑医生、患者双核驱动之外,引入B端的药企加入,形成B2D2C链条,构建新的医药数字化生态,力求实现诊疗到配药的业务闭环[2]。

(二)“互联网+”中医院在线诊疗平台模式

主要是指公立中医院搭建自己的互联网平台,即线下实体中医医疗机构借助现代互联网技术公司开展线上医疗服务模式,强调实体中医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便利患者就医,创新线上诊疗模式,整合医疗资源,创新“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进行问诊及网售处方药,实现中医医疗机构线上线下双向配合诊疗形式。

二、“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现存法律风险探讨

“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热潮背后是尚不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这一现况必给“互联网+”中医药市场的运行带来隐患,也易引起实践操作中重重风险。因此,分析“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法律风险,保障“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健康、可持续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质量风险

“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的线上诊疗服务易造成传统中医的问诊方式———“望、闻、问、切”无法应用互联网实体感知,这引发人们对于“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医疗服务质量的担忧。“望、闻、问、切”是中医诊疗的基本步骤,“望”和“问”现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闻”和“切”或许在未来可能通过智能设备收集相关数据,但是目前受限于空间的距离医生不可能采取。而且“望”和“问”也与面对面地诊断存在一定差异[3]。并且就诊患者的病因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仅通过在线诊断通常是难以明确具体病情,无法制定针对性诊疗方案。若在“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进行诊疗时,医疗人员不能对患者病情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了解,必然造成平台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同时,各地医疗服务机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运行缺少高质量的人才。因为互联网中医医疗的主体是中医,而我国中医医疗人才储备不足,高端中医人才大多集中于大型三甲医院和传统的中医世家,这些高端的中医人才日常诊疗业务繁重,是否有精力、时间再额外进行互联网医疗的活动?且线上平台中医师资格审核程序简单,导致医疗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平台运营混乱。

(二)医疗安全风险

“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业务涉及患者、医生、医院平台、药店等多个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混乱,医疗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加之因时空差别、服务流程差异等情况,发生医疗纠纷时难以对整个医疗服务过程进行事后监管与控制,责任认定比传统线下医疗纠纷更加复杂,处理难度更大,患者也难以维权。考虑到医务人员与“互联网+”中医药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线下实体中医院,其不是雇佣关系。“互联网+”中医药平台仅仅只是一个服务平台,对线上的医务人员进行执业资格的审核就可安排在其平台执业,对医务人员提供的诊疗行为管理和限制较少。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何认定责任的承担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中医作为一种传统医学,将人体看成一个整体,其治疗行为往往不针对某一具体部位或症状,而是从整体上进行调理,这也导致其治疗结果难以把握,很难用一种量化的标准去评价其结果[4]。面对复杂多样的医疗纠纷,“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如何从诊疗到药品整个医疗过程的安全性角度保障患者的权益是维持与开拓互联网医疗市场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药品运营流通风险

中药材是临床药剂和中成药生产的原料,而中药材和中成药的使用直接影响中医治疗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也影响“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药品环节的运营。但由于我国中药材的行业标准无统一规定,缺乏自己的安全卫生判定标准,导致许多中药材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中成药质量下降,无法真正起到治疗的效果。中医药行业无具体标准对中药材生产、制造进行规范,“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能否保障中药药品质量的安全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同时,在中医临床治疗中,中医的诊疗开方并无统一的剂量,传统的中医世家还有自己独特的药剂配方,有时根据病人情况和药材质量的不同,医生往往会加减药材的剂量。中医药难以标准化是制约中医药互联网化、产业化发展的主要因素[5]。因此,“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在发挥平台优势的前提下,保障中药药品的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患者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平台,患者的资料信息都被电子化的储存。虽然规定对于这类信息的收集使用一定要取得用户的授权,但是在实践中有关信息保护都是在篇幅庞大的注册协议中列出几条知情同意条款,且并没有进行特别提示,用户并不知道平台会收集他的哪些信息,对信息如何使用[6]。对于网络犯罪分子来说,医疗隐私信息可能比财务数据更有价值[7]。特别是这类信息包括患者的身份信息、家庭信息、既往史、病状、用药状况等一系列非常隐私的个人资料,可显示患者的健康诊疗与健康信息。若“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对患者信息不进行合理管理和保护,例如,随意提供、使用、买卖患者信息,必然会损害患者的个人权益,也会造成患者对于“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不信任,降低忠实用户的转化率。

三、“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法律风险规制建议

“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医学知识融合的新兴领域,只有依据其实际发展的需要,给予恰当的规制,才能促进互联网中医医疗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应针对中医医疗的特殊性,积极探索应用5G技术,加强患者的用户体验,使“望、闻、问、切”的中医诊疗过程成为线上可感知的步骤,提高中医师诊疗质量。“互联网+”中医药平台也引入高质量的中医医师入驻“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给予其线上平台执业优待,提高线上平台整体医疗水平。同时,由于线上平台不同于传统实体医疗机构,中医师一般都是多点执业,中医师资质能力高低不平,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当中医医师、药师等医务人员在申请入驻线上“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执业时,“互联网+”中医药平台需要加强对其相关医务人员诊疗资质的严格审核,要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线下实体审查,核对其提供的医疗执业资格证、任职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审查合格的中医师,“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可以安排其入驻平台进行线上执业,并且在每次诊疗之前中医师应当进行线上人脸指纹的识别,确保本人进行诊疗活动。每年度也仍需要对资格审查进行复查,防止医务人员医疗资质出现问题,确保线上诊疗质量。

(二)加强医疗安全保障

对于“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医疗纠纷风险,需要对患者、中医师、药师、平台等多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给予明确的界定,加强线上互联网医疗安全保障。我国可予以借鉴医师与患者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加强对医师的管理与服务,将医生个人明确为医疗行为的责任主体,普及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赔偿的资金来源,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免除后顾之忧。于医生方面既能提高自律性,以谨慎的态度去工作,也有利于其转变“患者求医”观念[8]。同时,“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应当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对于平台整个医疗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和保存中医师诊疗数据,预防诊疗异常现象,审核中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及病历。倘若出现医疗纠纷,“互联网+”中医药平台需要及时审查大数据,封存、查看相关诊疗数据,研究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主体。此外,“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还可以引入医疗责任商业保险的体系降低医疗纠纷风险,通过购买医疗责任商业保险,确定哪些情况下医生要承担责任,在发生相关医疗纠纷时,由保险公司对患者进行赔付,减少“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潜在损失。

(三)加强药品运营流通安全

线上药品运营作为“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主要业务之一,具有巨大的盈利空间。虽然我国有关网络药品管理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但“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药品运营过程中,应当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市场反映出的问题,加强保障药品运营流通安全。首先,“互联网+”中医药平台作为药品的供应者,线上销售、提供的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行业标准,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标明中药材产地,避免中药材质量在运营流通中出现问题。同时,若有其他药房入驻平台,“互联网+”中医药平台还需要承担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责任。应当对进入平台经营的药房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其次,需要慎重审核处方安全性、真实性,对于中医师开具的药方应当安排专业的药师进行审核,防止处方从源头出错;最后,需要提供合规药品配送,防止药品在配送环节出现问题。由于中药的药性具有特殊性,药品配送不同于普通西药,“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在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中药药品时,应当对第三方物流的运输药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运输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第三方物流的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避免中药药品质量出现问题,无法发挥药品药性,降低诊疗效果。

(四)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障制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因此,“互联网+”中医药平台应当提高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能简单的认为只需要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匿名保护即可,而是需要专业化的保护,并且需要审慎收集使用并妥善保管患者个人数据信息。即“互联网+”中医药平台需要建立标准化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设置专业的防控体系,加密监控数据信息,降低数据信息轻易暴露,防止不法分子侵入窃取患者个人信息,进行不法活动。但因为患者个人信息繁多复杂,所以还需要对于这些信息进行区分保护,对于其中较少涉及患者隐私安全的信息,可进行较低的程度的保护,帮助减轻“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数据管理的负担和压力,对于其中较多涉及患者隐私安全的信息,须进行较高程度的保护,防止隐私被侵害。同时,“互联网+”中医药平台使用患者个人信息时,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告知患者使用其隐私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获得患者的个人授权同意。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特色医学,是中华文明的瑰宝,需要被传承和创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中医药平台模式,对中医医疗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互联网+”中医药平台的发展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则,有助于保障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相信在“互联网+”中医药平台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中医药服务会有质的飞跃,健康中国的战略目标也会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胡晓华,易王瀚.我国互联网医院业务模式回顾与展望[J].健康中国观察,2020(9):76-80.

[2]张蓝飞,宋一宁.后疫情时代互联网医院如何融入产业链[N].医药经济报,2020-08-20(2).

[3]邓勇,郑豪.中医互联网医院遇到的法律障碍及其应对策略[J].中国医院,2019,23(9):8-11.

[4]邓勇.中医医疗中的侵权问题亟须关注[N].中国中医药报,2016-10-27(3).

[5]周小玲,章新友,仵倚,等.“互联网+”中医药融合的因素与对策分析[J].江西中医药大学报,2019,31(2):100-102.

[6]王炯.国内互联网医疗发展分析及落地研究[J].互联网天地,2015(9):1-3.

[7]张宇清.“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下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9,40(1):6-11.

[8]叶琴.关于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相关立法的思考[J].医学与法学,2020,12(4):50-55.

作者:陆华宇 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